第六节 价格变动
  

  明清时期,境内市场物价一般随米价的变化而波动。
  咸丰三年(1853年)福建省钱局因“鼓铸乏铜,改铸‘当十’、‘当二十’、‘当百文’的大钱,同时铸钱并用,造成清初以来所未有过地方性的恶性通货膨胀”;“五月初福州金价每两三十八千文,银价每两二千三百文,现番(大洋)每元一千文,米每石三千六百文。至咸丰八年(1858年),钱贱粮贵,物价暴腾,贫民困苦”。
  清光绪二年(1876年)五月十六日,因连日大雨如注,闽江上游水涨,福州城内、台江低洼处,水深3~5尺、7~8尺,故米价昂贵,物价一度居高不下。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经济控制不严,且战乱频仍,经常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物价波动剧烈。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26年,粮价是一切商品价格的中轴,物价随着农业粮食丰歉而上下浮动。米价一贵,一切物价均剧烈上涨。民国26年日本侵华,物价上涨更为严重。国民政府虽然在粮价方面颁布《限价实施办法》,设立平价委员会、物价管制处等,采取增加税收、实行限价、查处拘捕等办法,企图管住粮价,实现日用必需品平价购销,但由于生产萎缩,商品匮乏,货币贬值,加以政府腐败,私商和官僚从中操纵,形成福州市场有价无米、有米高价的局面,市场物价不仅没能稳住,反而不断猛涨。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其统治区生产萎缩,物价飞涨,甚至日日暴涨,民众叫苦连天,政府采取对米粮来源及其价格加以管制,执行报价报量,严厉查处米奸,派人坐镇码头镇压等办法,但也不能遏止。店铺天天换标条,价格日日飞速上涨。
  民国37年8月19日,福州市政府按照国民政府颁发的《财政经济紧急条例》,实行限价,规定各种商品一律以8月19日的价格为准,只降不升。但不到10天,粮食、蔬菜等价格相继突破限价,物价成倍飞涨。是年10月,福州行使金圆券,法币变为废纸,引起通货恶性膨胀,福州市区商品平均零售价格比抗战前上涨3492倍。金圆券、银圆券下跌到一文不值,市场上盛行物物交换。交易皆以白米、黄金、银元为交换标准,菜市场也不例外,一般市民生活濒临绝境。
  据民国36年福州市政府的《福州要览》调查的市区粮食、食品、衣着、燃料、金属、建材、文具、印刷、邮电、修缮及杂项等94种物价指数高达4109036。
  
  

 表9-8

民国26~36年福州市区零售物价指数变化表

年 份

民国26年

民国27年

民国28年

民国29年

民国30年

民国31年

民国32年

零售物价指数

104

118

186

460

1183

3082

12152

 续表

年 份

民国33年

民国34年

民国35年

民国36年1月

民国36年6月

民国36年8月

零售物价指数

39670

93395

425383

965246

3232064

4109036

  注:表中以民国26年上半年各月平均价格为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的“极端的通货膨胀,空前的物价高涨”局面,人民政府把稳定物价、争取国家财经好转作为重要任务来抓。
  1949年至1950年2月,接连发生4次全国规模的物价波动,波及福州。中共福州市委和福州市政府采取措施,组织货物,平抑物价,同时采取打击投机、取缔黑市、紧缩银根、发行公债、征收税款等措施,稳定人民生活,使市场价格由剧烈波动渐趋于平稳。
  1953年起,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对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国家严格控制物价。主要采取制定合理的批零差率、地区差价;对粮食、棉布等重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有计划地提高部分农产品收购价,降低部分销售价,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使产销均有得益,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物价的稳定。
  1958~1965年,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由于违背经济规律,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市场商品奇缺,供应紧张。米、油、煤、盐、布等按定量标准凭证凭票平价计划供应;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以“回笼货币”;对交售给国家的农产品,给以物资奖售;同时开展议购议销活动,促进生产发展和物资供应。此间统计入指数的平价商品价格较为平稳,但集市和高价商品的价格却大幅度上升。经过1963~1965年的调整,国民经济好转,物资相对丰富,集市贸易价格下降,高价商品逐步退出市场,物价趋于稳定。
  1966~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冻结物价,议购议销和物资奖销政策被取消,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脱离,不合理问题突出,社会商品奇缺,供求关系紧张。
  1978年后,辖区市场价格经历“调放结合,以调为主”、“放调结合,以放为主”、“治理整顿为主”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为主”四个阶段。
  1979~1992年,5次较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1986年,取消工商企业生产用粮的财政补贴,改为议价供应;1988年、1991年、1992年,3次提高城镇居民定量粮油价格;1992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油购销价格。
  1985年3月起,放开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对重要生产资料价格采取计划内和计划外“双轨制”的计价方式,逐步调整计划内价格,向市场价格靠拢。1992年6月,实现生产资料价格并轨。
  1990年,生活消费品价格基本放开,初步实现除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国家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由市场调节,在区内形成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多种形式并存,以市场价格为主的新价格运行机制,价格关系逐步理顺。
  在深化价格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发展在个别年份出现过热现象,以及市民对物价政策出台前的心理恐慌和不适应,辖区内出现多次抢购风。1979~1994年间,市场物价发生过3次较大波动,物价上涨的3个高峰期为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其零售物价指数分别上涨17.2%、29%和24.5%。尤其是1988年,由于基本建设投资过大,货币投放过多,是年8~10月,物价上涨过快,形成一股“抢购风”。是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颁布后,区委、区政府继续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表9-9

1953~1995年鼓楼区零售物价指数变化一览表

年 份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零售物价指数

103.1

101.5

100.4

102.3

100.6

101.6

100.5

100.4

 续表

年 份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零售物价指数

103.4

101

99.6

95.9

95.6

99.3

100.9

100

 续表

年 份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零售物价指数

99.7

99.2

100.2

99.9

99.7

99.4

100.1

100.5

 续表

年 份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零售物价指数

100.3

100.3

100.9

100.9

101.2

103.9

102.3

103.6

 续表

年 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零售物价指数

111.2

109.1

111.4

129

118.9

101.7

107.4

108.1

 续表

年 份

1993

1994

1995

 

 

 

 

 

零售物价指数

119.5

124.5

114.4

 

 

 

 

 

  注:表中以1953年各月平均价格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