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7年,鼓楼地区开征营业税、营业牌照税、统税(后称货物税)、所得税和遗产税。民国23年,创办直接税。先后开征所得税、过分利得税、遗产税,兼办印花税、营业税和财产租赁所得税。
1949~1995年鼓楼地区税收入库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份
入库数
占计划比例
年 份
入库数
占计划比例
1949
0.475
339
1970
666
101
1950
5.8
129
1971
665.8
99
1951
136.4
125
1972
779.2
108
1952
363.3
114
1973
967.7
109.7
1953
407.5
107
1974
1036.2
94.3
1954
352.9
105
1975
1141.8
103.3
1955
289.2
90
1976
1226.9
101
1956
199.5
103
1977
1437.1
100.8
1957
131.9
110
1978
1773.1
119
1958
301.6
105.2
1979
2118.5
104.1
1959
480.8
106
1980
2279.65
1960
798.9
121
1981
1401.75
1961
464.4
103
1982
1642.2
1962
514.8
102
1983
2043.56
1963
465.1
102
1984
2438.16
1964
530
1985
46098.84
1965
563
1986
54145.9
1966
632
1987
7441.87
1967
570.9
1988
7107.01
1968
397.7
1989
8159.91
1969
581
1990
9394.76
1991
10755.36
1994
国税62405
1992
11888.3
地税28162
1993
17597.9
101.31
1995
国税50574
地税45663
1949~1962年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商品
货物税
工商
所得税
印花税
利息
屠宰税
牲畜
房地
文化
牌照税
地方税
罚款
1949
0.48
1950
5.83
1951
31.22
15.88
89.34
1952
43.7
166.45
61.55
25.92
1.04
23.71
6.56
22.86
6.15
1953
47.2
85.5
129.67
47.28
4.76
1.17
45.82
8.69
25.35
8.21
3.96
1954
38.29
37.88
127.11
46.67
16.43
1.33
45.41
1.4
26.68
8.37
3.43
1955
80.29
24.55
84.58
24.33
75.47
1956
53.18
23.11
68.28
21.61
33.34
1957
1.23
16.47
65.01
20.44
28.78
1958
81.06
7.46
99.11
69.56
1.27
0.48
7.95
0.16
25.84
2.07
6.66
1959
376.23
1.04
0.06
27.93
4.85
7.73
1960
625.27
119.2
0.55
0.08
30.91
12.55
9.81
1961
328.48
78.42
0.45
27.34
15.72
12.11
1962
350.64
99.58
1.32
2.14
29.16
17.21
12.74
1.29
1963~1975年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工商统一税
所得税
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房地产税
文化娱乐税
牌照税
罚款
1963
301.79
79.77
37.35
0.004
32.97
15.19
14.62
16.34
1964
348.35
108.34
1.38
0.2
41.48
12.29
16.65
14.9
1965
360.83
104.99
1.09
0.32
67.11
9.26
19.39
1966
404.23
145.5
2.6
0.08
61.5
69.33
71.2
1967
361.75
134.07
4.19
57.87
8.35
1968
283.05
52.49
3.27
45.07
9.16
1969
395.94
107.42
2.78
60.78
10.23
1970
416.63
113.49
1.35
58.37
9.36
1971
441.36
139.16
1.44
58.67
19.11
1972
546.61
178.23
1.6
30.83
22.03
1973
655.97
258.4
0.39
28.47
24.87
1974
731.5
256.63
0.1
19.39
28.67
1975
752.64
319.8
0.28
27.34
31.82
1976~1987年税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工商
所得税
屠宰税
房地
牌照税
工商税
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车船
筵席税
罚款
城建税
奖金税
建筑税
个人调
个人
1976
813.82
352.66
0.26
26.41
33.84
1977
919.41
446.84
0.12
31.48
39.150.11
1978
1047.69
697.36
0.11
27.72
0.3
1979
1552.99
586.52
0.26
29.99
0.042.66
1980
456.6
0.02
31.49
1789.821.72
1981
406.77
0.07
31.08
960.773.06
1982
555.26
0.29
30.66
1048.921.12
5.95
1983
630.34
0.48
31.98
1338.4333.5
1.62
7.2119.08
1984
760.98
0.4
39.29
1196.14
89.37
136.94
135.49
72.8
0.19
6.56207.21
1985
1367.49
1.49
56.1
631.35
483.34
1759.85
90.2
23.23
185.37
11.19
1986
1340.17
74.75
662.63
526.22
1787.64
104.5
12.28
245.38
152.48
506.35
1987
1461.31
112.62
536.79
750.12
1870.8
94.62
12.12
284.7
43.42
602.41
1.92
36.59
1988~1995年税收情况表(一)
单位:万元
年份
产品税
增值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所得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奖金税
罚没
建筑税
个人
个人
1988
130.38
1261.62
2930.61
410.96
1305.23
146.07
104.28
48.79
10.92
738.8
9.51
1989
47.56
1460.6
3700.41
520.54
1312.52
186.12
111.38
151.93
25.54
478.1
65.03
1990
43.61
1587.73
4201.33
463.95
1376.53
321.61
118.3
216.44
87.38
783.16
0.06
1991
26.33
1845.37
4698.07
506.63
1195.15
406.3
582.12
180.15
105.89
666.18
100.5
1992
37.75
1876.27
5650.94
590.68
1264.11
439.52
362.42
84.06
290.46
255.9
41.59
1993
43.27
2417
675.92
862.51
1291.55
523.37
358.73
260.38
391.4
1994
10667
3342
1376
1710
14703
1995
13335
3332
1571
2386
3.681534
1988~1995年税收情况表(二)
单位:万元
年份
筵席税
印花税
土地
屠宰税
私营
国营
滞纳金补
国 税
中央企业
增值、消费税
1988
0.35
15.53
4.27
1989
1.77
40.14
41.68
1990
1.8
36.06
46.66
1991
0.54
31.83
142.14
1992
5.25
32.58
72.63
1993
58.39
2578.51
1994
193
443
2
12
6766
159
43898
18507
1995
407
492
179
15155
425
35988
14586
抗日战争时期,扩大课征货物税,把统税和烟酒税合并而成货物税,包括货物出厂税和货物取缔税。此外,还包括饮料品税(汽水、果子露汁、蒸馏水等)和手工卷烟、糖类、石灰、水泥、茶叶、竹木、皮毛、陶瓷、纸箱、棉纱、火柴、面粉税等,项目繁多,范围广泛。民国31年,征收的地方各税有房产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和娱乐税等。民国36~38年7月,通货膨胀,财政枯竭,福州市税务机关对鼓楼地区税务配额成倍上涨,认额摊派,税收负担极不合理,而地方税的税、捐、费等项目繁多,无所不征,计征项目有土地税、契税、牲畜税、壮丁费、城防费、保甲费、救济费、年节慰劳捐、警捐、消防捐、路灯捐等几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国民党政府规定的一切苛捐杂税,在不增加人民负担的前提下合理征税。1950年1月,政务院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不包括农业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含商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含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土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含筵席、冷饮、娱乐、旅店)和使用牌照税等。鼓楼区税务机关征收仅有9种税。关税与盐税分别由福州海关和省盐务局征管。房地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并确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征收。
1952年,税收工作遵循“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鼓楼区和大根区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种,征收税额363.3万元。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税收改革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鼓楼区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文化娱乐税等8种。而后,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59年、1966年、1969年分别停征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将税收制度当作“繁琐哲学”进行批判。1973年进行第三次工商税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把对企业原先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当年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个税种。
1983年7月,国务院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并存,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利润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或征收调节税办法,促使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对小型国营企业的所得税,按集体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从税利并存向以税代利过渡。对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工商税制进行第四次改革,主要是分解税种、调整税率、恢复和开征若干税种。之后,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等15种。当年征收2438.16万元。这次税制的全面改革,改变过去税种单一的格局,初步建立以流转税类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使其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的实际,为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1990年,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20种。当年征收9394.76万元。
1994年,进行全国税制改革,实行集中统一,建立以法治税的国家和地方税收分税制的管理制度。至1995年,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遗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当年征收9.624亿元。
表8-5
(一)厘 金
清咸丰三年(1853年),对过往货物进行值百抽一的临时筹饷。咸丰五年,在鼓楼地区设卡征收。咸丰八年,由于军费增加,中央拨款无着,在税卡追加厘金。同治四年(1865年)起,相继在水陆要口设立厘卡,按价征厘,正杂税合计,税率约值百抽十二、三。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省政府修订厘金章程,起征商捐。税率按从价3%征收。民国17年废止厘金。
(二)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鼓楼境内开征营业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工商、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19个税种。民国22年3月,实行福建省营业税征收章程,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最高的税率为娱乐、照相、保险储蓄业,达20%;最低的税率为粮食、柴炭、棉花贩卖业,仅2%。民国25年3月,鼓楼地区执行福州市重新厘订的营业税征收章程,课征营业税范围分为20类。民国31年,营业税由国民政府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征收,实行单一税制。民国36年5月,对银行,信托,保险,交易所,国际、省际交通业,进出口商业等开征特种营业税,归中央统一征收;移交地方的普通营业税,税率也有所变更,每三个月应定一次,按月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营业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当年征收15.88万元。1957年征收65.01万元。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72年5月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立独立税种。1986年1月,恢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征收营业税。1987年,国家财政部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当年,全区征收1870.8万元。1990年1月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收入、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当年全区征收4201.33万元。1991年3月起,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的音乐茶座,一律按10%征收营业税。
1993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商品零售、其他饮食营业税税率从3%提高到5%。1994年1月,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重新修订营业税,设9个税目,其税率为: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鼓楼区执行福州市对服务业规定,高尔夫球税率为20%,台球、游艺5%,歌舞厅、保龄球、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10%;并对13种项目免征营业税,直至1995年。
(三)茶 税
唐贞元九年(793年),茶叶分三等估价,每十税一,成为单一税种。宋初,对茶实行专卖制度。清初,全国实行茶引制度,商人可以任意购买,福建茶区未实行。同治四年(1865年),福州设茶税局,验卡有南门、井楼门、茶亭等3处。民国20年,茶税归入特种消费税内。
(四)统 税
民国18年,福建成立卷烟统税局,始征统税。民国20年1月,鼓楼地区对棉纱、火柴、水泥、卷烟、麦粉等5项征收统税;同时开征啤酒统税。民国22年,对统税税率分别进行调整。民国29年初,扩大卷烟统税范围;9月,将统税一律提高一倍征收。后复办糖类统税。民国33年9月,增加茶叶统税,从价征收15%,糖类税率由15%提高到30%;同时开征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民国35年统税归入货物税。
(五)烟酒税
鼓楼地区征收烟酒税始于唐广德二年(764年),酒户按月纳税。宋初,实行榷酤法。元初,酒醋课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榷酤办课。民国3年11月,开征烟酒税,税率在10%~20%之间,直接受福建省财政局管理。在产地从量计征,由商人认税,按年、季、月包缴。民国4年,福建省成立烟酒公卖局,实行官督商销。民国6年6月,开征烟酒牌照税,每年分两季征收。民国16年,公卖费率调整为20%。民国22年7月,将土烟土酒分别立为专税。民国27年,福建地方政府成立卷烟公卖局,实行卷烟公卖。民国35年6月,烟酒税并入货物税征收。
(六)货物税
民国35年8月,鼓楼地区开征货物税。征收品种有面粉、水泥、茶类、皮、锡箔及迷信用品、饮料品、化妆品、卷烟、黄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等14项及国产烟酒。
1949年8月底,福建省、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福建省货物税课征物品税额表》,品目27种,税率分为11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20%(卷烟),后改按80%税率从价计征。10月25日,根据《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品目有17类,税率分为10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00%。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改实施要则》,1月30日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鼓楼地区执行福州市规定,税目分为10大类51个项目1136个品目。同年6月29日,试并税目、调低税率和简化征税手续。1952年12月31日,修订货物税,将359个品名改为36项174目。当年征收43.7万元。1953年征收85.5万元。1957年征收16.47万元。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七)临时商业税
1950年1月,一律按5%计征临时商业税,起征点为10元。1953年,修改为临时商业税,应纳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交纳,税率为6%及8%。1960年征收9.43万元。1962年征收6.72万元。1965年征收1.88万元。1970年征收0.01万元。1975年征收0.25万元。1978年征收1.92万元。此后没有征收。
(八)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对原未征收货物税的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征收范围有工矿、农林产品22项54目,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实行一次课征。当年征收47.2万元。1954年12月,调整税率,当年征收38.29万元。至1958年,累计征收338.3万元。当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九)工商税
1966年,实行工商税试点。1972年5月,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组成工商税,并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点。1973年1月,鼓楼区全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76~1982年,相继对基层供销社采购农副产品按5%税率计征。1980年4月起对街道企业及安置待业知识青年兴办的企业免征工商税1年改为3年。焚化品按35%税率征税。对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营业收入,一律征收5%工商税。1983年10月起,对经营商品批发业务的一切单位都征收工商税。1980年,全区征收1789.82万元,1983年征收1338.43万元。1984年10月,进行税制改革,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当年征收1196.14万元。
(十)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全国实行税制改革,为简化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立工商统一税。当年征收99.11万元。1960年征收625.27万元。而后,对植物油、半机制糖、牛皮革、粮食经营的税率进行调整。1973年1月1日起,简化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当年征收655.97万元。由于1973年实行的工商税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应纳的工商税仍继续沿用1958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办法。1978年,征收额达1047.69万元。1984年10月,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涉外企业仍然保留征收。1987年,调整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等产品税按5%税率征收,恢复对服装生产按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当年征收5807.47万元。1993年1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税率实行减征,当年征收14791.64万元。1994年1月起,取消工商统一税。
(十一)增值税
1983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5种征税较重的工业品试行5个税目。1984年10月扩大到13个税目,当年征收136.94万元。1987年3月,国家财政部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中,将已实行增值税的税目重新简并归类整理,设置化学纤维等13个税目。当年,鼓楼区征收750.12万元。1988年增值税征收范围共30个税目、125个子目。1990年1月,对建材、医药行业、保温瓶、地毯、手表、洗衣机、电风扇、肥皂行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征收增值税。当年征1587.73万元,年递增110%。
1993年,除烟、酒、石化、化工、电子等产品仍实行产品税外,鼓楼区所有工业产品的生产环节都实行增值税,当年征收2417万元。1994年1月,全国实行税制改革,产品税与增值税合并,设置增值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税范围、税率设置,并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1995年,连同消费税征收35988万元。
(十二)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将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实行按产品课税,采取一次课征制。税目税率划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分。工业品为24类、260个税目,农产品为1类、10个税目。1985年起,鼓楼区执行福州市对酒类、烟类、食品饮料类、原木、电力、化工类及农、牧、水产品类的产品税征收办法。1987年,纸类、食品饮料改征增值税,当年征收536.79万元。1988年,随着增值税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税征收范围缩小,税额下降,1990年仅征收43.61万元。1994年全国实行税制改革,产品税与增值税合并。
(十三)奖金税
1984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翌年8月,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家财政部同时颁发实施办法。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发明奖、10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计办法征收奖金税。同年,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1.19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0.09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1.06万元。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当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3.3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3.23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26.9万元。1988年5月起,企业奖金税免税额由4个月标准工资放宽到4.5个月,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0.5个月基本工资,,当年征收国有企业奖金税15.2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4.86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28.73万元。1992年,征收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奖金税分别为32.65万元、19.98万元、31.43万元。1994年取消奖金税。
(十四)营利事业所得税
民国25年7月,首次开征行商营利所得税,采取累计制税率。民国32年7月调整税率,最高税率累进至30%,比原税率增加10%。民国33年改用标准计税制。民国35年6月,修订课税范围、税率及减免规定。停征时间不详。
(十五)薪资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7月开征该项税收。主要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民国22、35、37年3次调整征收税率。停征时间不详。
(十六)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民国32年7月开征该项税收。课税对象为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起征点以财产租赁所得全年为0.3万元、财产出卖所得为0.5万元、农业用地出卖所得为1万元,税率10%。民国37年2月,财产租赁所得税改为比例税制。
(十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民国27年12月开征该项税收。课征范围是营利事业超过资本额20%以上的利得;超过财产价额15%以上的财产租赁的利得,按超过的比例分为6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民国36年1月,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课征对象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税率分为13级,最低10%,停征时间不详。
(十八)工商所得税
1952年,鼓楼地区征收工商所得税0.44万元,私营企业征收48.92万元。1958年,征收手工业社、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3类企业工商所得税共69.56万元。1961年,随着集市贸易开放,城乡经济发生新的变化,当年征收78.42万元。1962年11月,鼓楼区实行《关于改进所得税征收的暂行规定》,当年征收99.58万元。1966年1月,调整一部分税率,当年征收145.5万元。70年代,集体企业迅速发展,扩大税源,工商所得税逐年增长,1970年征收113.49万元,1973年征收258.04万元,1975年征收319.8万元。1978年征收697.36万元。
1979年1月,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对一些企业,尤其是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给予降低税率或免税优惠。1980年1月,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福利企业、新办集体企业工商税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当年区内征收242户,实征456.6万元,平均税率40%。1984年1月1日起,对城镇集体企业恢复享受当年比上年新增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同时对县以上供销社七、八两级原减征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当年征收599户,实征760.98万元,平均税率43.91%。1985年4月,改革所得税制,工商所得税更名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财政部颁发施行细则,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为55%。当年征收1367.5万元。1986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从7%到60%,分为10个级距,当年征收1340.17万元。1994年,取消集体企业所得税。1995年,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571万元。
(十九)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级距分7级。同年12月,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施行细则》。1986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施行细则,鼓楼区未征收。1987年鼓楼区征收个人调节税1.92万元、个人所得税36.59万元。1989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个人收入调节税作出补充规定,当年征收个人调节税65.03万元。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征收数额不断增长,1991年个人调节税征收100.5万元。1994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改按个人所得税征收,当年征收703万元。1995年个人所得税征收1534万元。
(二十)利息所得税
1950年4月,鼓楼、大根区税务部门执行国家财政部《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对个人或单位凡储存金融业存款利息所得、购买证券公债及公司债券利息所得、有奖储蓄的中奖奖金超过原储蓄额部分、以及寿险被保险人满期领受之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费金额部分的,均视为存款利息之所得,为课税对象,依10%的比例税率计征。1952年7月,调整税率,降低为0.5%,当年征收1.04万元。1953年征收1.17万元。1954年征收1.33万元。1958年征收0.48万元。由于储蓄存款利息降低,征收对象日益减少,1959年1月,停止征收。
(二十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始征于民国25年,称盈利事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统一税制,成为工商业税中按所得额计征的部分,称工商所得税。1980~1989年,企业所得税按经济性质和国营、集体、私营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分别设置税种课征。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把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设立企业所得税。1988年征收1305.23万元。1990年征收1376.53万元。1993年征收1291.55万元。1994年1月始,统一以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为依据,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余额计征,税率33%,另设优惠税率27%、18%两档。1995年征收1571万元。
(二十二)综合所得税
民国35年4月开征综合所得税。以个人全年综合各种所得收入总额为依据,扣除扶养亲属、子女教育费后的余额。民国37年2月,起征额为年综合所得超过3亿元者。税率10级,自5%~50%超额累进。民国37年4月,改为由5%~40%的超额累进制。停征时间不详。
(二十三)屠宰税
民国4年1月,北洋政府颁发《屠宰税简章》,税率为猪每头银元4角、羊2角、牛1元。福建省制定4条办法。鼓楼地区由包商承包。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屠宰税划作地方收入。民国24年,将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列入省税收入,以收入30%划归县市。民国30年,屠宰税又划为地方税收。
1949年9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屠宰税采取定量从价征收,税率为10%,并实行先税后宰和集中屠场宰杀的原则。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翌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屠宰税稽征办法》。1952年,鼓楼地区征收23.71万元。1958年6月,国家财政部对牲畜产地外调屠宰的牲畜,改为两头征税办法,当年征收7.95万元。1973年1月1日起,将牛、羊的税率拉平为3%,当年仅征收0.39万元。1980年12月,鼓楼区调整屠宰税额,每头猪为4元、牛6元、羊0.5元,当年征收0.02万元。1985~1995年,鼓楼区不再征收屠宰税。
(二十四)特种营业税
民国19年,鼓楼地区依消费税旧率改为特种营业税。与特种消费税相类似,税率有从价、从量征收两类。民国23年进行整顿,废除包商制,设立税务所,统一征收区内所有各项特种营业税。民国29年重订从价表,按实际市场批发价征税。民国31年取消该税。
(二十五)房 捐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征房捐。按房屋租价每月征收1成,房主、租户各负担一半。鼓楼地区房铺税率为全年租金中抽1个月。民国17年9月,国民政府将房税划为地方收入。民国24年,开征房铺宅地税,税率分为5级。民国32年,在政府所在地及商业繁盛地区均征收房捐。民国37年,扩大房捐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房捐。
(二十六)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2年扩大到对经营进口烟酒的业户征收。民国30年8月,国民政府颁发《营业牌照征收通则》。民国33年修订《营业牌照税法》,增加奢侈业、化妆业、装饰业、古玩品业、参茸燕桂银耳业等征收范围。民国35年12月,修订税法,税率一律按资本额及营业税种类划分等级,最高不超过资本总额的3%,课税范围扩大至各种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营业牌照税。
(二十七)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6月,福州市选择大根区东街居委会为房产税征收工作试点,开展房价评议,按照住房面积和买卖价格作为房价,税率1%。经试点核查,东街居委会有24个居民小组、646个纳税单位,住房总面积9878.22平方丈,价值187.59万元。应纳税18759元。
1951年初,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稽征1950年度地产税暂行办法。鼓楼地区按上年度划为17级标准地价,税率1.5%,另收正税附加15%市教育事业费。同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鼓楼地区同时开征,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1952年6月,福建省公布《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鼓楼地区以评议方式,评议标准房价和地价、分别依率计征,每年分两期交纳,当年征收22.86万元。1954年征收26.68万元。
1956年,调整全区房地产价,按18种等别房屋坐落在7个等级地区制订126种标准房价。1960年,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房地产税计税价格,按账面结余价值计值,当年征收30.91万元。1964年起,对国营、合营企业的房地产重新调整,当年征收41.48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房地产税征收受到影响,税额下降。1973年征收28.47万元。1974年征收19.39万元。1975年征收27.34万元。
1986年9月,将房地产税分开,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鼓楼区当年仍合一征收74.75万元。198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鼓楼区土地使用税分为一、二、三、四等,每平方米税额:一等1.8元、二等1.4元、三等1元、四等0.6元。当年征收房产税146.07万元,土地使用税4.27万元。1990年征收房产税321.61万元,土地使用税46.66万元。1994年征收房产税1710万元,土地使用税443万元。1995年征收房产税2386万元,土地使用税492万元。
(二十八)车船使用税
民国4年,鼓楼地区开征船捐、车捐。民国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原征的车船捐一律改征使用牌照税。
1950年1月,车船使用牌照税,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税种。5月,鼓楼、大根区执行《福州市一九五O年使用牌照税稽征暂行办法》,税率为:人力车自用每辆每季征1.6元、营业用每辆每季征0.82元、车夫自有者减征四分之一;三、四轮脚踏车,自用每辆每季征3.30元、工农业用每辆每季征1.6元,车夫自用减征四分之一;自行车每辆每季征0.99元;双轮人力货车、胶轮的每辆每季征1.65元,铁轮的每辆每季征2.47元。1956年第二季度起,鼓楼区开征拖车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牵引汽车燃汽油的每季吨税额为9.8元、燃木炭的7.84元。1958年1月起,开征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当年征收6.66万元。1965年12月修改自行车牌照税税额,每辆每年降为2.4元,其它非机动车按现行税额减半征收,当年征收19.39万元。1973年1月,全面试行《工商税条例》(草案),只对个别无税收单位、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当年征收24.87万元。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征。1983年,恢复征收,根据《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按定额征收,当年征收33.5万元。1986年3月起,施行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征收,当年征收104.5万元。1990年征收118.3万元。1991年征收582.12万元。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征收14万元。1995年征收3.68万元。
(二十九)筵席税
民国31年4月,鼓楼地区开始征收筵席税。凡饭馆、酒馆、咖啡馆等,每席消费总值20元以上,照价征收10%。民国32~34年间,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筵席税起征点不断提高,至抗日战争胜利前夕,税率提高近一倍,筵席税征收范围扩大。1952年,简化税制,不再单独征收筵席税,改为征收营业税。1982年1月,实施福建省颁发的《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凡到菜馆、宾馆、招待所办酒席的,每户每次5桌内税率20%、7桌内40%,15桌内60%,30桌内80%,31桌以上为100%;群众在家庭设宴的,每户每次3桌内每桌征收10元;10桌内,每桌征20元;15桌内,每桌征收30元;30桌内,每桌征收50元;超过30桌的,每桌80元。当年征收1.12万元。由于群众普遍反映税率较高、负担重、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1984年仅征收0.19万元,当年停止征收。
1988年11月,鼓楼区恢复征收筵席税,执行福州市制定代征代缴筵席税暂行规定,当年征收0.35万元。1989年规定,较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饮食单位应代征代缴的筵席税款,实行“确定对象、核定基数、核实征收”的管征办法,当年征收1.77万元。1990年征收1.8万元。1992年征收5.25万元,而后停止征收。
(三十)文化娱乐税
清末,始有戏捐,对戏班演出收入按台计征,征收无定额。民国31年4月,对以营利为目的电影、戏剧、公共球房、书场及其他娱乐场所,均按票价征收20%。
1949年9月,鼓楼地区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福州市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税率除舞厅50%外,其余均为25%,从价计征。1953年1月1日起,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税率为20%,当年征收8.21万元。1956年5月施行《文化娱乐税条例》。1958年4月,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演出,免税2年,当年征收2.07万元。1963年4月20日,为加强文化娱乐税征管,对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出售的入场券,逐步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据以征收文化娱乐税,当年征收15.19万元。(1996年文化娱乐税征收69.33万元,当年10月停征。)
(三十一)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凡民间财物成交、经济流通及权利转让所书立的契证及簿据均须贴用印花。民国23年11月,印花税票证由邮局售卖。
1949年9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规定贴花凭证分4类33目,各类凭证贴花税率分为比例、定额、分级定额3种,比例税率分5%、3%、0.5%3种。1950年,鼓楼地区普遍设立售花机构,各办事处设置售票点,并委托邮局代售。1952年征收25.92万元。1953年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及屠宰税内征收。1954年1月邮局停止代售印花,当年征收16.43万元。1956年1月,国家财政部对印花税税率额表进行修正,将税目简化为9个,税率分定额与比例两种。1957年4月,简并印花税办法。1958年征收1.27万元。当年9月合并税种,取消印花税,实行工商统一税。
1988年8月,鼓楼区执行上级指示,恢复印花税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有13个税目,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征。比例税率为0.1‰、0.03‰、0.05‰、0.3‰、0.003‰、0.005‰6种;按件定额,仅规定按件贴花5元1种,当年征收15.53万元。1990年恢复国营农(林)场、工厂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的贴花,当年征收36.06万元。1994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作出规定,当年征收印花税193万元。1995年征收407万元。
(三十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1985年始,鼓楼区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交纳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税率分别为7%、5%、1%。当年征收185.37万元。1990年征收463.95万元。1994年1月起,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税的实际缴纳税款为依据计算征收;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当年征收3342万元。1995年征收3332万元。
(三十三)杂税杂捐
清政府允许各地“就地筹款”后,境内税捐急剧增加。清末,杂税有12种,杂捐70多项,收捐对象几乎无所不包,凡人民财产、经济收益、运销中的货物和日用消费品等无不纳捐;尤以粮、贾、铺、膏、酒5项捐和铁路随粮捐至为普遍,而且征收数额大。主要有:
贾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庚子赔款,福建年摊银80万两,其摊银取之于5项捐,贾捐系其中之一。税率按经营额3%纳捐,凡交易银一两,收三分;钱千文,收30文。民国20年废除贾捐,改征营业税。
铺捐 对房屋地产等不动产拥有人征收铺捐,税率按不动产收益的10%。福州设立工艺传习所,负责境内铺捐收缴。
酒捐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十月为筹军饷,试征酒捐。税率从量计征。土酒每缸抽捐洋银1元。酒坛按大中小分别收捐2角、1角、0.3角,由商人承包。光绪三十二年起,对外来酒开征酒税。1949年10月,酒类统一征收货物税。
纸木捐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一月起,竹木商品除缴纳厘金外,开征纸木捐。税率按成交销售额比例征收,凡售纸100两抽捐8钱、木材每100两纳捐6钱。全部由卖方负担。光绪三十二年进行调整,把木捐由卖方负担改为卖方和买方各缴一半。
戏捐 对戏班演出收入所得征收,或按台计征,或按月认数,各地税率不同,征收无定额,悬殊较大。
契尾捐 为契税附加,于正税之外每张加收若干。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规定每张契纸准收工本费5钱,同时随收学堂经费2钱,最高可以比原额加一倍,即每张契纸加捐4钱。
(三十四)其他税捐
还有蛤牙捐、粮串捐、盐牙捐、埠租捐、牙捐、官渡捐、布捐、鱼牙捐、膏牌捐、花炮捐、纸捐、灰捐、靛捐、牛皮捐、厘卡捐、油捐、盐帮捐、稻谷捐、盐厘捐、善社捐、桥会捐、会捐、水仙花捐、碗捐、盐馆捐、花轿捐、善举捐、货船捐、学生捐、喜庆捐、社会捐、商会捐、彩票捐、公业捐等。民国初期,军阀李厚基占地为王,在防区内自行开征捐税,增加人民负担,如在城市征收花捐、车捐、行人捐、随意捐、戏捐、消遣捐、警捐等。抗日战争时期税捐还有国难捐、娱乐捐、菜牛捐、船舶公益费、烟酒特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废除一切苛捐杂税,以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护人民的切身经济利益,使税收逐渐规范化、法制化。
表8-6
流通税
营业税
所得税
交易税
产税
娱乐税
表8-7
表8-8
统一税
产税
使用税
节税
所得税
表8-9
收入
调节税
所得税
表8-10
使用税
所得税
所得税
税罚款
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