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 油
  

  明代以前,境内粮油货源一直来自福州邻近各县和闽江上游各县。明代中期以后,城市人口增加,粮源不足,粮商也经海路贩运台湾和越南、暹罗等地粮食。清雍正六年(1728年),福建巡抚高其焯的奏疏中曾有“常年福州所需之米,半数仰赖外粮”之说。民国32年(1943年),福州曾一度设福州地区粮食调节处。民国37年,鼓楼、大根两区分别设供应处,调节粮食供应,但因政府腐败,粮食供应仍日趋紧张。1949年,境内共有私营粮店194家(其中时属鼓楼区的90家,属大根区的10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州市设立国营粮食贸易机构,参与市场购销活动,对原有私营粮、油商贩采取保护政策,同时逐步掌握粮源,缓解粮食紧张状况。1953年10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区(时为鼓楼、大根二区,1956年合并为鼓楼区)成立粮食管理站,下设国营和合作粮、油店,并把私营粮油店改为代销店。1954年,对私商粮、油实行定量供货,但零售市场仍以私商为主。同年,全区粮食销售300多吨,私营店占72%,国营店、合作店分别占17.5%、10.5%;食油销售约0.85万公斤,私营店占70%,国营店占30%。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粮、油店全部改为国营性质。1957年,粮油行业合并管理,区属50家食油店并入粮店。1958年,区属粮店下放街道办事处管理。街办处设粮食管理组,每1~2个居委会设1个粮食服务部;1959年6月,又收归区粮站经营。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粮食紧张,对居民粮、油实行凭证(票)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粮食12~12.5公斤,干部、职工及初中以上学生按工种另加1.5~5公斤不等;儿童定量略减;供应食油0.25公斤左右。1960年7月,各居民粮店再次下放到公社(街道)、生产队(居民委员会),改名粮油供应部。实行“店堂合一”,一个食堂一本购粮证。1961年3月粮店收回区管,恢复国营性质。
  1962年以后,粮食供应有所好转,粮食复制品可加价免票购买,当年粮食销售3280吨。1963年,全区有8个粮食管理站,28家粮店,共有干部职工296人。1965年8月,鼓楼区设粮食制品店,1968年8月撤销,就近并入粮店。1969年1月,区粮食分局撤销,粮管组并入粮店;1972年,成立区粮食中心店,各街道成立粮食管理站;11月,中心店改称粮食管理站,街道管理站又改称粮管组。同年,为鼓励菜农生产,对时属鼓楼区的近郊菜农实行“粮菜挂钩”,凡蔬菜种植面积达80%以上的蔬菜专业队,每人每年供应原粮250公斤,至1989年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油供应渐趋缓和。1985年,开始在定量之外供应议价粮,并对国营粮店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经济承包制。此后,除国营粮店外,还出现个体承包形式的小型粮店。1987年,鼓楼区共设第一、第二粮管站(按全市编序)辖国营粮油食品商店25家,议价粮油店、粮制品厂门市部5家,另有承包粮店数十家,总数近百家,形成多种形式共同经营的局面。当年,全区粮食销售7079吨,食油销售106吨。
  进入90年代,粮油市场逐步放开,1991年,粮食销售8863吨,食油销售683吨;1992年,取消实行30多年粮油凭证(票)供应制度,全面放开粮油市场,粮食销售达12991吨,食油销售778吨。此后,粮油除粮店经营外,也进入农贸市场。
  1995年,全区共有粮油商店293家,粮食销售量15109吨,食油销售量99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