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解放后,鼓楼区、大根区党政干部由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管理。1952年7月,中共鼓楼区委、大根区委组织部成立,实行干部分级管理制度。区委书记、区长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管理;副书记、副区长、区委各部正副部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等由中共福州市委管理。区人民政府正副科长分别由鼓楼区委、大根区委管理;一般干部分别由鼓楼区委组织部、大根区委组织部管理。1957年,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分级管理指示》和省、市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共鼓楼区委制定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副区长、区委各部正副部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监委会正副书记、团委书记、妇联主任、公安分局正副局长、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等由市委管理,区委协助管理。团委副书记、妇联副主任、区委办公室秘书、人委办公室秘书、人委各科正副科长、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公安分局正副股长、派出所正副所长、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中小学正副校长、中心小学教导主任等由区委直接管理。其他一般干部分别由区委组织部、手工业部、文教部(1958年8月并入宣传部)、工交部、财贸部、公安分局、人委党组等管理。1959年8月,区委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下放一部分干部委托各部代区委管理。区委协助市委代管的干部有:各部副部长、监委会副书记、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区委主管的干部有:区委秘书、团委正副书记、妇联正副主任、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人委正副科长、街道正副书记正副主任、中心小学正副校长、书记、一般小学正校长。其他干部委托各部代管。“文化大革命”开始,区委、区人委机构瘫痪。1968年9月,红卫区革委会成立,恢复干部分级管理制度,调整干部管理范围。区革委会正副主任由福建省革委会管理;区革委会政工组、生产组、办事组的正副组长及街道革委会主任由福州市革委会管理;各小组组长、街道革委会副主任由区革委会管理;一般干部由区革委会政工组下属的组织组管理。1978年,恢复区委机构后,原区革委会管理的干部统归区委组织部管理。区革委会正科级以上干部归福州市革委会管理。1984年底,区机关机构改革后,除正处级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副处级干部由市委管理外,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区直机关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均由区委管理。区委委托区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有检察院、法院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庭长、检察员、审判员,组织部的组织员,宣传部的理论教员,纪检会的纪检员,区委办公室秘书等。区委宣传部管理的干部有区属中学书记、校长,小学学区书记、中心小学校长,区医院、防疫站的书记、院(站)长,广播站正副站长,文化馆正副馆长等。区政府所属局(公司)的正副股长、所长、站长,区属企事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区属医院、防疫站行政副职,卫生院院长,中心小学副校长,小学幼儿园正副校长、园长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1988年,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干部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干部管理权。区各主管部门股级干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均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总支)管理。原由区委宣传部管的中学校长、书记,中心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书记改由教育局党委管理。正副局(科)级组织员、纪检员、审判员由区委管理,直至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