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1月,成立龙岩县复员军人委员会,当年安置复员军人26人。1952年,改为龙岩县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区、乡成立安置小组。1954年,国家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安置退伍军人。至1957年,共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372人。在城镇安置的368人,农村安置的1004人。
  1958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凡从城镇、厂矿、企事业单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安置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农村入伍的则回乡安置。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扶持和补助。1958~1965年,接待安置退伍军人898人、复员军人142人。在城镇安置的329人,农村安置711人。
  “文化大革命”初期,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安置工作受干扰。1970年,成立龙岩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处理安置事宜。1966~1977年,计安置退伍军人2967人,其中城镇安置915人,农村安置2052人。
  1978年后,在继续贯彻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同时,工作重点放在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勤劳致富。1982~1986年,扶持农村退伍军人95人发展种植、养殖业,投资3.7万余元,自筹2.1万元;扶持退伍军人33人经营个体工商业和其它经济实体,投资5.3万余元,自筹3.5万元。扶持退伍军人30人承包经济实体,投资11.3万元,自筹8万元。市、街道、乡(镇)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先后被推荐和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168人。
  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后,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予以扶持发展生产或给予临时补助。乡镇企业优先安排伤病残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对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采取临时或定期补助,疾病医疗费减免(或医药费补助)等办法帮助解决。1949~1987年,计发复员军人各种补助费29万元。1987年,全市有复员退伍军人375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发放补助费9.2万元。
  1950~1987年,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8039人,其中复员军人1511人,退伍军人6528人,安置在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2575人,农村的546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