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 工
  

  建国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招工,经招收单位调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954年,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及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统一招工。1956年基本完成个体手工业和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和集体企业增加,当年职工总数达3014人,其中工业企业职工1441人,手工业职工1573人。
  1958年,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猛增,社队企业增加,大量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轮换工,从农村招工22721人,其中工业企业职工增至11581人。经三年国民经济调整,压缩非农业人口和农村中招收的工人,精简职工7943人,全民、集体工业企业职工减至282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加强“三线”建设,恢复、新建一批工业企业,一些企业又实行轮换工、亦工亦农制度,1969年职工增至23600人,其中工业企业职工7131人。翌年后,城镇居民就业,经地、省劳动部门批准,按下达指标,在城镇待业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城镇待业青年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25周岁之间(个别可延至28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须满二年,均须经群众推荐、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劳动部门统一分配。1971~1972年,常年固定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轮换工,大部分改为固定工。
  1978年劳动制度改革,克服统招统配的用工制度带来的学非所用等弊病,招工考核委员会统一办理企事业招工,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报名公开、成绩公开、录取公开)招工考核制度,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翌年3215人报考,录用501人。同年,实行干部、职工离退休补员制度。
  1980年,执行“三结合”就业(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介绍就业;兴办集体企事业安排就业;自谋职业)方针。随着工业和文化事业发展,在职培训和职工业务教育逐步普及,职工文化素质逐年提高。1981年,除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及部分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招用高小以下文化程度者外,绝大部分招工要求具有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983年,部分企事业单位中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用工单位与新工人签订合同,时间年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到期可以终止或续订,企业实行合同制用工制度,利多弊少。招收合同制工人逐年增加,1983年169人,1984年688人,1985年1361人。1985年,职工总数达35891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2327人,占62.19%。其中有工程师、会计师、统计师等中级职称264人,初级职称1094人。固定工中,大专毕业生1302人,中专1775人,技校1084人,高中5843人,初中12323人。
  1986年10月1日起,在企事业单位中,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工。用工制度的改革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
  1987年末,职工总数83569人(全民73734人、城镇集体9345人、其他490人),其中女职工28463人,固定工59473人、合同工7066人、计划外用工13568人。工业企业职工总数39001人。
  1983年9月,停止离、退休干部子女补员。1986年10月1日起停止退休职工子女补员。但在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因公致残和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等四大行业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其未婚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经考核可照顾招收一名为合同制工人(家在农村的退休职工与招工子女的户粮关系对迁)。
  

  1979~1987年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情况表

单位:人

年份

待业
人员

安置
人数

其中

介绍
临时工

介绍
季节工

自谋
职业

全民招工、补员

集体招工、补员

招工

补员

招工

补员

1979

7086

4554

942

684

1654

384

890

 

 

1980

6256

3743

945

1051

629

64

1059

 

 

1981

5482

4505

874

764

144

36

1395

1055

237

1982

2762

2571

464

109

82

12

552

987

365

1983

2901

2770

182

128

183

12

845

1218

402

1984

2348

2348

756

81

278

10

271

690

262

1985

4776

3559

1487

83

318

7

212

501

951

1986

3737

2735

1098

182

470

13

119

621

232

1987

3897

2948

872

34

334

1

520

767

402

合计

39245

29733

7620

3116

4092

539

5863

5839

2851

  注:1983年后补员系按规定特殊情况照顾的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