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宣布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后加农民银行)纸币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其他银行纸币停止发行。由于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和从事内战期间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物价暴涨,法币一再贬值,民国37年法币制度彻底崩溃。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同时停止发行关金券(关金券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是国民政府于民国20年5月发行的,专供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以1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同时流通),但未到十个月,金元券因急速膨胀,各地纷纷拒用;最后改发“银元券”,规定可以兑换银元,实际无法兑现,失信于民。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随着政局崩溃、金融混乱而终于彻底失败。
(一)法 币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起,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法币改革”。福州中央银行会同中国、交通银行召集全市银钱业负责人开会,宣布贯彻执行“法币改革”的具体规定:中央、中国、交通银行的纸币为法币,全国一律通用。其他银行纸币在市场上暂时继续使用,即日起不再发行,限期兑换中央银行纸币。各银行的纸币发行准备金,仍由中央银行统一保管。同时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强制将白银收归国有。本省各银行均遵照执行。民国25年2月,国民政府又宣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也被指定为法币。
当时,福建省政府一再通告全省商民,将金银交各地中央银行兑换法币使用,并由中央、中国、农民3家银行派员到尚未设立省银行的地区,常驻县政府收兑金银。兑换法币期限,原定第二年2月3日止,后延期至5月3日,继又改为可根据各地情况继续兑换,分别规定截止期,并通知中央银行尽量供应法币,以利收兑金银工作。后因法币不敷应用,中央银行公告:借用中国农工银行红色一元纸币,加印中央银行行名、图章、签字和四角加印“央”字作为一元法币使用。
民国33年(1944年),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西南内地与东南沿海地区交通阻隔,运钞专车不能到达福建,市场钞荒严重。中央银行请准财政部在福建印发“法币定额本票”,代替法币流通市场。第二年中国、交通、农民3家银行因通货膨胀,纸币赶印不及,也报准印发“定额本票”,面额有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4种,后增发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四万元、五万元6种,补充法币流通市场。其时各地商业银行、钱庄、商店也仿效发行“定额本票”,更加刺激物价上涨,法币一再贬值。民国34年6月,财政部下令,规定“定额本票”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除中国、交通、农民银行所属东南地区各行处经财政部批准发行外,其他银行、钱庄等均不准发行。这种“定额本票”直到民国36年5月法币运到后才停止发行。
由于国民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增发无度,发行总额在抗日战争前夕为14亿余元,至日本投降前夕已达5千亿元。民国36年(1947年)4月发行额又增至16万亿元。至民国37年竟增达660万亿元以上,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当时本省市场因法币贬值,纷纷拒用,“定额本票”也不受欢迎,交易都以黄金、美钞、港币、银元计算。法币恶性膨胀,失信于民,终于彻底崩溃,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
中央银行于民国20年(1931年)5月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规定按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同时流通。面额有关金十分、二十分、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五千元、五万元等16种。本省各地中央银行均有发行,但因通货膨胀影响,行用不广,及至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后,关金券和法币停止发行。
(二)金元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取代法币,兑换率定为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福州中央银行接到命令,会同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召开全市银钱业会议,通知从8月23日开始发行金元券,按规定比价无限额收兑法币和金银、外币。其时,福州中央银行已运到的金元券面额有:一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7种,开始先发行一角、一元、十元3种。全省银行、邮局、各行各业的收付,一律以金元券为单位,以金元券记帐,一角以下辅币券尚未运到前,暂以法币折价使用。
当时规定收兑黄金、白银由中央银行办理;收兑美钞、港币由中国银行办理;收兑银元由交通银行办理。兑换率都按中央银行规定比价,取缔黑市买卖。并规定黄金、外币收兑到10月底止,银元收兑到11月底止。
福州中央银行及各委托收兑银行截至8月底止共收兑黄金35.76万两,白银96.72万两,银元530.37万元,美钞1040.83万元,港币2783.12万元,共计发行金元券14712.71万元。9~10月止共收兑黄金0.65万两,白银14.92万两,银元5.82万元,美钞24.09万元,港币20.34万元。福州市收兑金银、外币第一周最多,第二周减少。其中黄金减少最多,主要是福州市取缔黑市买卖,不少商民携带黄金到厦门换取美钞,再运美钞回福州换金元券牟利。
厦门中央银行从民国37年(1948年)8月23日至9月11日3周内,共收兑黄金983.53两,白银3.05万两,银元7397元,双毫银角8079枚,美钞68.84万元,港币1.31万元,法币1100亿元,发出金元券1153万元。
民国37年(1948年)11月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经济紧急处分令补充办法》,12日再公布《修正金元券发行办法》,其主要内容:
1.“金元”的含金量,原为0.22217克,修改为0.00444克;
2.金、银、美钞、银元对金元券的比价:黄金每市两由200元改为1000元;美钞1元由4元改为20元;白银每市两由3元改为15元;银元1元由2元改为10元;
3.“金元”由政府铸造,交由中央银行发行,如以金元券存入中央银行指定之银行,定期满一年的,除照章计息外,并得于存款时与存款同额的金元券向存款银行兑换“金元”,在“金元”未铸成前得按规定比率兑取黄金或银元;
4.持有“金元”或金元券的,可照政府管理外汇办法之规定购买外汇;
5.原办法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买卖和持有,修正办法改为准许人民持有,除银元外,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买卖。
该补充办法公布后,金元券的发行面额就连续增长。民国38年(1949年)2月1日本省增发2种五十元票和1种一百元票;3月1日增发五百元、一千元票各1种;4月5日又增发五千元和一万元票各1种;4月21日增发五万元票;5月1日再增发十万元票,以上都是由中华书局代印。5月1日至10日又增发中央印制局印的十万元和五十万元票各1种。由于金元券面额大幅度增加又滥发无度,引起不断贬值和物价暴涨。据资料记载,民国38年4月1日至13日,福州市政府公布银元折合金元券的标准为1∶9000,4月6日为1∶11000,7至10日为1∶17000,11至13日为1∶36000,仅13天时间,银元1元兑金元券的比价增长4倍,市场的比价还要高出几倍,金元券失信于民,也同法币一样面临着崩溃。
当时本省各地因金元券不断贬值,市场交易改用以货易货方式,或以黄金、银元计价,大额贸易使用银元、美钞、港币,零星交易使用银角或铜元,也有以白米或鸡蛋等实物换取日用品,金元券只能在城市购买车票、船票、缴纳税款、交纳水电费或找零之用。公务人员的工资,名义上虽有提高,但远远跟不上物价飞涨的速度,大家悲叹“未曾发薪盼发薪,领到薪金更伤心”。民国38年(1949年)5月福州电力公司电费也改收银元。内河轮船公司规定按黄金收取大宗货物运费,每3天调整一次比价折收金元券。当时市场商品批发、零售都按金价计算。福州的物价,一日数涨,如黄金上午每分9万元,下午就涨到14万元。米价每斗上午挂牌11万元,下午已涨到14万元,傍晚又涨到17万元,市场一片混乱,人民叫苦连天。加上当时金元券的印制和运输都跟不上,市场发生钞荒,中央银行又再度发行“金元券定额本票”,更促使物价飞涨,人民视之为“纸老虎”。省、市商会都电向行政院和中央银行总行告急,要求速运现钞,或由中央银行抛售黄金、银元,以平抑物价。其时,福州市银行和林森县银行也乘机印发“定额本票”,各地商行纷起效尤。福州市金铺印发“金本票”,漳州市参议会组织“厚生信用行”印发“实物券”;泉安汽车公司单独印发“流通券”。莆田、涵江、福清、福安、长乐、浦城等地的商家也印发小额“流通券”。从而引起全省物价进一步暴涨,白米无市,各业提前关门。
金元券发行不到10个月,发行总额已达109.5万亿元,增加65万倍。市场物价上涨120万倍,金元券已形成废纸,各地纷纷拒用。
(三)银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电称:“法币、金元券两度贬值,民间对纸币失去信心,盼望使用银元,为适应民情,重建币信,国家决定恢复银本位,以旧有帆船版银元为标准,其余各式银元都可使用,一切公私款项收付都以银元为计算标准。因银元体质笨重,携带不便,授权中央银行发行银元兑换券,和银元同时流通”。福州中央银行于同年7月9日开始发行银元券。当时福州银元券兑换区规定,银元券1元兑换金元券5亿元,实际上金元券已成废纸,无人前来兑换。厦门市原不是银元券兑换区,市场交易仍以银元及外币为主,后厦门市商会请中央银行建议财政部,同意在厦门设立银元券兑换区,以利银元券推广发行。银元券面额,主币有一元、五元、十元、一百元4种,辅币有一角、二角2种。同年7月26日起,厦门中央银行开始办理银元券兑换银元,同时调整黄金、美钞兑换银元的牌价:美钞1元合银元1.48元,港币1元合银元0.24元,菲币1元合银元0.72元,黄金1市两合银元79元。
福建银元券兑换区只有福州、厦门两市,其他地区银元券只能流通使用,不能兑换银元。
银元券发行后,财政部要求福建省政府要积极推广银元券发行,规定各级政府的税收、公营事业费一律要收银元券,严禁外币流通和银元外流。8月16日财政部又电令省政府,规定所有公私收付,一律以银元券为计算单位。当时省政府规定:出境旅客携带银元每人不超过500元,逾限一律禁止。兑换银元每人每次由70元下降为20元。省政府还准备自铸银元,以维持本省金融,后因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神速,福州于1949年8月17日解放,厦门也于10月17日解放,本省自铸银元未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