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49年8月25日成立,10月1日举行建行典礼,当时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行址在福州市吉祥山(今817中路)。首任行长方毅、副行长高磐九。内部机构设秘书、经济研究、业务、会计、出纳等科室。11月增设农村工作部。1950年1月27日,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为统一各省级领导行名称,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1949~1953年,省人行先后在福州市城内、南台、郊区设立办事处以及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办理福州的金融管理和信用业务。1953年下半年将营业部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支行,并将原省人行直属的办事处划归该行管辖,同时省人行迁址东大路156号办公。全省各地分支机构,随着当地解放先后陆续建立起来,至1953年底,全省分支机构有459个,人员9231人。
  1955年1月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改科为处。同年5月10日,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时撤销农金处。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复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农行并入,恢复农金处。
  1958年8月,为适应当时“大跃进”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将省财政、粮食、银行三家机构合并,省人行改为省属二级机构,隶属财政厅领导,内部组织机构改处为科。各地区中心支行改称督导办事处,并根据国务院改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将人行农村营业所机构、干部、资产全部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原乡信用社合并为公社信用部,同时挂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所两块牌子。翌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又决定将省人行升为厅局级机构,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又改科为处。各地区仍恢复中心支行,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又把农村营业所收回。
  196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复建省农行,省人行农金处同时撤销。翌年8月,为适应战备需要,实行机关革命化,农行再次并入人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省人行只留下不满20人的业务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其余200多人参加学习班,翌年下半年除留下少数人外,分批下放。1970年初省人行同省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迁址鼓屏路,在省财政局内设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办理金融业务。1973年,银行业务组又分为信贷、农村金融两组。1976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人行与省财政局分设,归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地址仍在鼓屏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1980年1月,省农行再次恢复,省人行农村金融业务划归农行办理。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也从福州中行分设出来,归省人行领导,为处级机构。同年5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详附后),并将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原省人行国外业务处撤销。
  1983年国务院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办人行原办理的城市金融业务。根据这一决定,省工行于1984年9月1日正式成立并与省人行分设。1988年底,省人行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处、调查统计处、金融管理处、会计处、国库处、货币发行处、稽核处、教育处、保卫处、行政处等处室。直属机构有:金融研究所、计算中心、闽发证券公司、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银行学校。附属企业有:印刷厂、金银特艺制品厂。连同全省各分支机构,干部职工人数共达3222人。省人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1988年资金平衡表见表2-18、2-19、2-20。
  此外,本省沿海渔民转浙江渔场从事渔业生产已有200多年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台、澎、金、马尚未回归统一,渔民在台湾海峡捕鱼深受影响。后在闽、浙两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转浙生产船只和人数逐年增多,至1957年,转浙生产共有13个县、市,131个渔业社,各种渔船1215艘,渔民13186人,全年渔业产量734114担,占全省渔业总产量1/7,产值700多万元,占全省渔业总产值1/5。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转浙渔民的增加,省人行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于1958年4月,在浙江省普陀县沈家门(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江滨路247号)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驻浙江办事处”(简称驻浙办事处),为本省驻浙江渔场渔业生产指挥部和转浙渔民服务。该处为跨省机构,由省人行直接领导。1964年成立农业银行时驻浙办事处归属省农行管辖。1965年11月,人、农两行合并,该处又归属省人行。1980年初,农行再次复建,该处再次划归农行。
  (二)职能任务
  省人行从1949年成立起,至1984年与省工行分设前,一直是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双重职能的统一的国家银行,具有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双重性质,是本省信贷、结算、出纳中心。
  在建行初期,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全省各地普设机构,整顿和改造私营金融业,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实行货币管理,打击和取缔金银、外币黑市投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同时,执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针,开展各项存贷款业务,支持和促进本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进一步运用现金管理及其他手段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还普遍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做好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工作;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存款;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
  1958年“大跃进”时期,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0年全省各项贷款余额15.90亿元,信贷借差达5.09亿元,为1957年的4.6倍,现金净投放由1957年的0.17亿元,扩大到1961年的1.61亿元。商业信用扩张,货币投放失控,发生通货膨胀。后该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通称《银行工作“六条”》。),抽紧银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管理,扭转了这一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工作因受“左”的思潮影响,业务受到极大冲击,干部大批下放,金融管理削弱,资金使用效益下降,货币投放过多而陷入严重困境。但由于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坚守岗位,至1976年末全省银行的各项存贷款余额较1965年仍有所上升。
  1978年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相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1984年省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编制综合信贷计划,集中管理和调节信贷资金,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和汇率;统一管理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和金银;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理,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承办人行总行及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省人行在总行和当地党政领导下,领导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以下一系列重大改革:
  1.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至1988年底,经人行总行及省、地(市)人行分别批准设立的有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2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78家;农村金融服务社7家;农村财务公司4家;融资公司2家;证券公司3家;新型典当行业5家;外资、侨资银行在福州和厦门设立分行和代表处10家。此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恢复“三性”和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2.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实行“实贷实存”。同时把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活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置于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之下。1986年,将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开,中央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1987年,中央银行又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增强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节作用。
  3.建立和加强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和信息;二是搞好对金融的调节和控制,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包括建立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三是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需要,并运用金融政策和存款准备金、特种存款等手段,促使各金融机构控制贷款规模,调整贷款结构;四是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4.实行区别对待的利率管理政策。增加利率档次及加息、贴息、优惠等利率规定,扩大计息范围,强化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5.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一是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拓展短期融资市场。在福州、厦门设立分别面向闽东北和闽西南、辐射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其他地(市)也设立融资中心,开展不同层次的资金拆借市场;二是发展证券市场,在发行国库券、各种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股票债券的同时,培育和发展有价证券转让市场。先后批准福州和厦门成立3家证券公司,专营柜台交易业务;1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证券交易业务;1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代理国库券交易业务。从1988年5月至年底,全省国库券交易总额达4403万元。
  6.发展多种结算工具,改进结算方式,加速资金周转。1984年以来,先后开办票汇、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业务,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方便了企业和个人的商品交易活动。
  7.加强和改善外汇、外债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一是逐步放开外汇业务经营,先后批准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存贷款业务,增加筹集和融通外汇资金的渠道;二是全面开办各类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促进企业搞活资金,增强企业周转能力;三是将“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的逐笔审批改为事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四是逐步扩大企业内销产品外汇计价结算的范围,帮助企业自求外汇平衡,促进国内产品替代进口。此外,还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从1986年下半年至1988年11月止,全省调剂外汇累计成交总额达5.12亿美元。
  8.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1985~1988年,按照人行总行的布置,先后组织开展全面和专项稽核以及信贷大检查。省人行稽核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重点稽核各金融机构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贷款结构和效益、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被受稽核单位采纳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及财政性转移存款2049万元,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0。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简称省外管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福建省的一级分局,1980年5月成立,地址在福州八一七路中行福州分行内。同时,将原经营外汇管理的中国银行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分设出来,恢复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把外汇管理与经营分别开来,归口负责。福建分局和中行福州分行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人马,同属省一级机构,首任局长由中行福州分行行长宋庆兼。
  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外管局自1985年1月1日起与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正式分开。下设办公室、福州管理处。省人行行长林敬耀兼任局长,副行长汪子瑛、倪健鹤兼任副局长。1988年7月增派省人行副行长陈宗林兼任副局长。至1988年底,全省各地(市)先后成立了二级分局,并经省人行批准设立永安、龙海、漳浦、东山、晋江、南安、惠安、石狮等8个县、市支局。此外,根据国务院1986年12月18号及总局199号文件精神,本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7年1月起,厦门、漳州、泉州相继成立外汇调剂中心。1988年4月福建省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后,莆田、福州也先后成立。三明、南平、宁德、龙岩4地区成立了调剂外汇交易员办公处,办理外汇调剂工作。这些机构均属省和地市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至1988年全省外管干部职工共172人。
  外管局的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法令,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编制本省外汇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检查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支,审批和管理各种现汇和外汇额度帐户,核拨和管理本省的各项外汇额度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审批和管理本省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汇出、外汇存放境外、外汇投资和外汇计价结算、三资企业的“以产顶进”外汇计价结算、人民币和外汇利润的投资和汇出及资本转移;审批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境代表团组的外汇旅费并检查核销;管理本省中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检查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管理本地区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核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审批境内居民携带或汇寄外汇、外汇有价证券和外汇资产凭证;审拨国外驻华机构鉴证费、认证费的汇出;管理和审批驻外企业的资本汇出、利润汇入;审查境外企业的撤并和资产的清理调回;管理侨汇,检查侨汇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审批收取外汇券单位,管理检查外汇券使用范围,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管理检查外汇汇价政策的执行;管理外汇调剂工作;负责本省国际收支、国家外汇收支、地方外汇收支的统计工作;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外汇黑市买卖;提供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
  

 表2-18

1949~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表

行  长

副行长

任 职 时 间

方毅(兼)

 

1949~1950年

 

高磐九

1949~1950年

 

陈 先

1949~1950年

高磐九

 

1951~1953年

 

冯天顺

1951~1953年

 

陈 先

1951年

 

王有成

1951~1953年

冯天顺

 

1954~1958年

 

严 肯

1954~1958年

 

董杰三

1954~1958年

 

崔苏民

1954~1958年

 

白锦章

1954年

 

宋协昇

1954~1958年

 

王学敏

1955~1957年

严 肯

 

1959~1961年

 

宋协昇

1959~1961年

 

董杰三

1959~1961年

冯天顺

 

1962年

 

严 肯

1962年

 

董杰三

1962年

 

宋协昇

1962年

 

崔苏民

1962年

严 肯

 

1963~1969年

 

董杰三

1963~1969年

 

宋协昇

1963~1969年

 

邓志坚

1963~1969年

 

崔苏民

1966~1969年

 

徐德三

1966~1969年

杨堃祥(代)

 

1976~1978年

杨堃祥 

 

1978~1982年

 

应震林

1976~1978年

 

宋协昇

1976~1980年

 

董杰三

1976~1978年

 

崔苏民

1976~1978年

 

陈如良

1978~1982年

 

周 易

1981~1982年

 

郭强民

1981~1982年

 

王伯甫

1981~1982年

陈如良(代)

 

1983年

 

吴深方

1983年

 

郭强民

1983年

 

王伯甫

1983年

 

周 易

1983年

林敬耀

 

1984年~

 

金建栋

1984~1985年

 

汪子英

1984年~

 

倪健鹤

1986年~

 

陈宗林

1988年~

  注:1970~1975年银行与财政合并,银行工作由省财政局党的核心组统一领导。
  
 表2-19

  1949~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历年机构人员统计表

单位:个、人

年  份

全省机构数

全省人员数

年  份

全省机构数

全省人员数

1949

46

975

1969

 

 

1950

85

2415

1970

 

 

1951

475

5353

1971

1011

8145

1952

508

6828

1972

967

8332

1953

459

9231

1973

977

8380

1954

638

9201

1974

981

8419

1955

703

8764

1975

980

8514

1956

627

9685

1976

981

9007

1957

679

9362

1977

989

9217

1958

942

8036

1978

1007

9180

1959

922

8792

1979

1025

11281

1960

827

7135

1980

345

6361

1961

877

7162

1981

362

7754

1962

812

7647

1982

394

8028

1963

865

8138

1983

420

8605

1964

675

5926

1984

33

969

1965

965

9666

1985

33

1438

1966

829

9261

1986

69

2340

1967

 

 

1987

73

2977

1968

 

 

1988

74

3222

  注:上表1967~1970年全省机构、人员无数字,主要原因系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人员变动,资料欠缺。
  
 表2-20 

  198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平衡表

单位:亿元

资 金 来 源

余   额

资 金 运 用

余   额

财政及机关团体存款

5.65

专项贷款

0.30

缴 存 款

31.17

金融机构往来

23.03

损   益

1.28

联行往来

11.28

 

 

基金及货币资金

1.17

 

 

其他资金及占款

2.32

合   计

38.10

合  计

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