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奖 惩
  

  50年代开始在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制度。1962年以前,对表现好的工人进行表扬,成绩显著者评为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表现差的进行批评教育,犯严重错误、旷工达4个月或长期不回单位工作者给予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1963~1965年有些企业对表现突出的工人还给予物质奖励。“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奖金挂帅”、“物质刺激”,取消物质奖励。1978年恢复物质奖励做法。
  1982年4月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各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人的奖励分别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对犯严重错误或无故旷工或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处以一次性罚款。工人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给予除名。1986年10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企业对违纪工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不改正者,可以辞退、除名、开除。
  1950~1996年,工人(含乡、农业社、人民公社)被评为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共有59人次,其中1950年1人次、1955年7人次、1956年5人次、1957年4人次、1959年6人次、1960年3人次、1964年10人次、1977年1人次、1978年2人次、1979年3人次、1980年3人次、1982年6人次、1988年3人次、1991年3人次、1994年2人次。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共有4人次,其中1956年1人次、1959年1人次、1960年2人次。
  1978~199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开除工人69名,除名19名,辞退45名。1995年开除、除名、辞退工人62人,1996年115人。1982~1993年全县有1158名工人因计划生育违规受处分,其中全民工人开除公职70人,留用察看366人,降薪或罚款113人;集体工人开除69人,留用察看414人,降薪或罚款124人,辞退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