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一五”计划时期,实行基本折旧基金上缴国库的办法,企业所需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四项费用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1954年,国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1955年规定:除土地外,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1956年6月,大修理基金由主管企业部门统一调剂。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61年10月规定:停、撤、并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停、并期间不提折旧。1962年重新明确企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称“固定资产复置金”。1965年起,企业大修理基金逐步实现按项计提、分类使用。1965年,省财政厅改进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和摊销办法。1966年5月,把企业大、中、小修理费用合并为修理费用、统一管理。
1967年3月,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投资合并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1973年,企业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同年6月,重新规定工交企业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1974年2月起,执行各行业分类折旧率办法。1976年,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类级科目,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还增设“县五小技术改造补助”款。
1980年,工交企业在保证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前提下,可把大修理基金和基本折旧基金、利润留成中的发展生产基金、小型技措贷款及国家拨给的“五小”补助费等结合使用。1981年,执行中央《工业交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货款的暂行规定》。1982年,地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的工业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1984年起,恢复省财政集中一部分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制度。1987年起,莆田市工交企业全面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法,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在此前后,莆田市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周转金借款的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十条措施》的规定,小型企业可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也可将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
1991年,仙游县在境内首先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年,全市国有资产为3.76亿元。
(二)流动资金管理
1951年流动资金由预算拨付。1952年,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核拨,非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定额贷款10%(1953年取消定额)。1956年,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按季拨定,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供应。1958年3月起,由地、县财政解决30%,信贷解决70%。1959年起,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全由银行贷款。1961年7月,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作了改进。1962年1月1日起,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银行定额贷款,1962~1964年,境内地方国营企业开展清仓核资,减少企业的不合理资金占用。1965年,莆田县工业企业资金周转天数42天,创历史最好水平。1968年,莆田县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天数比1967年慢31天,成本提高。1969~1971年,企业生产有所好转。1972年4月起,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由国家计划拨给;超定额流动资金可申请贷款。该办法延续到1983年。
1980年底,境内国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60天,比1978年周转天数加速6.8天。在资金总额中,一般是定额资金70%、信贷资金30%。1981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须向财政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取消)。1984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1987年,对国营工业企业试行流动资金节约奖励办法。同年8月,对全市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进行清查,缓解资金的供求矛盾。
莆田县国营工交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金额,1984年为20元,1990年达51.66元。1990年,莆田糖厂、莆田鞋革厂、莆田罐头厂、仙游糖厂等列为省重点扶持的工业企业;凡用企业留利补充流动资金的,可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成本费用管理
1951年,境内始行企业成本管理。1952年,健全成本会计制度。1953年,境内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成本核算与计划管理。1954年4月,省工业厅、财政厅对县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了补充规定。1955年,境内在财务成本管理方面分类要求,一些企业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决算制度。1957年,莆田县属国营企业9家,可比产品定额成本比1956年上升10.5%。1959年8月起,加强成本会计核算工作。1961年9月起,加强财务成本管理,开展社会主义竞赛。1962年,莆田县地方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降低4.9%。1963年,划清不同资金渠道的开支范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内企业成本比1962年有明显下降。1964年,开展比学赶帮的社会主义竞赛;莆田县16家工业企业15种可比产品中14种产品单位成本比1963年降低,桂圆、荔枝罐头的单位成本超过全省先进水平。1965年,在会计成本核算方面实行“五简化、五加强”。其中成本核算项目由8个简化为3个,明细科目由58个简化为23个;莆田县属国营17家工交企业由1961年的亏损7家全部扭亏为盈,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达到8.5%。1966年1月起,企业的大中小修理费用合并,实行“四个统一”(提取、使用、管理、计算)折旧列入生产成本。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成本核算混乱;1971年,莆田县11家工业企业的28种主要产品中有19种单位成本比1970年上升。1973年,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增产节约运动。莆田县19家工业企业成本降低9.74%。莆田县20家县属国营工业,可比产品成本上升11.09%。
1978年,境内工业企业多数建立七大制度八大指标;加强成本管理。莆田县20家国营企业可比产品成本比1977年平均下降10.2%。1982年起,境内工业企业多数年份的可比产品成本逐年提高。莆田县1984年降低2.34%。主要由于调整一些企业班子,起用能人;1990年降低0.46%,主要由于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1984年,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进入以法治厂的新阶段。1987年执行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1981~1990年,莆田县属国营工交企业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仅1984年、1990年分别降低2.34%、0.46%;其余年份均为上升,上升率最高的1989年为27.49%。
(四)利润分配管理
1950年,公营企业应向财政部门办理提利并交纳折旧金。1951年,公营企业提缴华东区财委、地方政府分别为15%、85%,地方政府该年的经建投资不得少于上年公营企业利润总额的60%。1952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全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同年基本工资的15%。1954年,中财委补充规定工业企业奖励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1956年起,实行地方国营企业超计划提取利润分成,40%留主管部门,60%缴财政预算。1962年,恢复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
1966年11月,实行企业的计划奖金。1967年12月以临时附加工资名义发给,并留出部分用于购置评奖用品和补助福利费。1968年,一律按企业工资总额2.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70年,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补助金和医疗卫生补助金合并,按工资总额11%提取,1973年7月1日起,改称职工福利基金(执行到1977年止)。1973年,交通运输企业财务集中由交通局统一管理。1975年起,对县办“五小”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77年,亏损企业试行扭亏留成办法。1978年1月,仙游糖厂、莆田糖厂、莆田鞋革厂等50户国营工交企业作为全省扩大自主权试点。1980年起,实行基数内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1981年,境内实行多种形式的盈亏包干责任制;但企业留利偏多,相对分散国家财力。
1983年1月1日起,莆田市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有26户。1984年10月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87年起,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但一些承包企业的利润分配过分向职工倾斜。1988年,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莆田市从1987年起,国家财政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交企业净让利203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