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对外多为官办贸易,采取朝贡的形式进来,领取回购后出去。境内以江口待宾馆和枫亭驿招徕贡使、番客及贩海商贾。随贡船过境的附舶多停泊莆田、枫亭、涵江、江口互市,大和、开成年间(827~836年),番货除收取碇税(舶脚)和选卖供给宫廷所需外,任其来往通流于集市,自行销售。
宋治平四年(1067年)知兴化军王居安奏称:番舶载来的香犀象翠过多,引起铜镪漏卮,造成奢华风气。元祐二年(1087年)进口的禁榷货物(只准官府经营的货物)由泉州市舶司全部收购,酌量投放市场。不属禁榷的货物经过课证、博卖等程序后,进入集市交易。番客或设铺经营,或越过州县销售,或同境内商贾合伙贩运。绍兴八年(1138年)莆田《祥应庙碑记》记载:北宋商人往海外贸易,常至庙请神祈祷,泉州纲首(船长)朱纺舟往三佛齐国,亦至庙请神拜香火而虔奉之,舟行迅速,无有艰阻,往返不期年,获利百倍。自是,商人远行莫不至庙来祷。时境内商贾舟往海外,亦多经泉州、福州、宁波、漳州出洋经商。嘉定至宝祐年间(1208~1258年),著名舶户有王彦广、黄荃德、刘辉叔、方澄孙。他们遣舶远航时,都到泉州延福寺通远善利文福王祠祈风延福,刻石拜神,祈保航程平安。宝祐年间,方澄孙曾两次奉诏率兴化军船队,出洋经办商务。
南宋后期,番商在境内可与海商舶户“结托”,合伙经营。货物以海上运输为主,兼有驿道运输。时境内驿馆有迎仙驿(址江口)、莆田东驿(址荔城东门)、莆田西驿(址荔城西门)、太平驿(址枫亭)、华衮馆(址鲤城镇西)、登瀛馆(址鲤城东北12.5公里处)、九仙馆(址鲤城东0.5公里处)、皇华馆(址游洋)。主要通海集市有:迎仙市(今江口东田)、江口市(今江口镇)、涵头市(今涵江)、莆田市(今黄石镇)、太平市(今枫亭镇)。
元沿宋制,朝贡贸易悉为官办。民间贸易由舶牙人经营。兴化路织染局、杂造局收购纺织品、杂货,经过染造加工后提供成品出口。莆田海站经营对外贸易货物的船舶运输,代理市舶司收购部分非禁榷货物,投放市场交易。仙游人林亨《螺江风物赋》称仙游枫亭是:“通道而南,城趋乎刺桐。胡椒、槟榔、玳瑁、犀象、殊香百品、异药千名,木棉之裘,葛布之筒,重载而来,轻来而去者,大率贸白金而置青铜”。可见境内对外贸易的兴盛和通番集市的繁华。
明代,实行勘合政策下的官方贸易,禁止民间通海贸易。海外贸易为日本商舶所垄断。南日群岛倭商云集,遂成“澳番船窟”。境内贾民多冒禁出海,引货转贩,外通各洋,市易诸夷。成化八年(1472年)泉州市舶司徙迁福州后,境内通海贸易多转向北洋诸番。成化十一年(1475年)莆田县进士黄乾亨、林元甫依次被任命为满剌加(今马来西亚六甲)副使和占城(今越南)使,以兼理官方贸易。隆庆元年(1567年)允许民商出海,准贩东西洋番货。兴化商人多浮舟贩运货物,经台州、温州,航至朝鲜、日本、琉球贸易。官办的牙行收购外贸货物,贩运至福州、泉州,进行勘合贸易。天启四年(1624年)莆人洪陛参加广东海澄人颜思齐为纲首的海外贸易集团,多往日本经商贸易。
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宣布禁海令。顺治十八年,莆田截界,对外一般贸易悉由福州、泉州、厦门、上海、宁波、温州、青岛、烟台、威海、天津、营口、大连诸地兴化牙行代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贸易,但时开时禁,禁中有开,开中有禁。在这种情况下,通海一般贸易多由上述各兴化牙行代办,主要经营货物收购、贩运。由境内牙行出资采购包销,或由牙行支付定金代销。牙行在境内港口与海外商贾或直接交易,或租用帆船运输货物至外地牙行销售。道光至咸丰初年(1821~1851年),涵江舶户吕姓以帆船运载杨梅出海北航至朝鲜,时逢当地瘟疫,杨梅大为畅销。
鸦片战争以后,“五口通商”,海外贸易航线悉为洋轮占夺。出口贸易多由上海、福州、厦门洋行在境内代理商、代理行代理收购、贩运、经销。亦有境内商行同外商、洋行直接交易。以进口生活日用品为主,由商行、代理行(代理商)自营零售,或转销给商店、商贩零售。
清末民国初,境内涵江等地一批商人开设代理商店,销售英商亚细亚公司、美商德士古公司、美孚石油公司的煤油,英商卜内门公司、德商爱礼司公司的肥田粉(化肥)。时涵江宫口河两岸成为洋行代理的集中地,其业务居莆仙垄断地位。
民国时期,境内商人开设几家轮船公司,拥有10多艘轮船。或租用外籍轮船,从事进出口贸易运输。并开设多家商行,经营进出口业务,包括豆饼、桂圆、糖、针织品、洋布、化妆品等。
50年代初,境内进出口货物由福州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海上运输,主要航线有三江口港至香港,至上海及浙江各港口。莆仙贸易公司(后改称莆仙粮油贸易公司)及莆田、仙游两县供销社代理收购出口物资,并经销由香港进口货物。1954年境内出口货物收购及进口货物销售由莆田、仙游两县商业局按国家下达进出口计划任务数量,收购外贸出口物资,经销配额进口物资。
1958年,外贸出口物资的收购业务及配额进口物资经销由莆田、仙游两县外贸经理部办理,以外贸收购、供货出口业务为主,收购的出口商品,大部分调供福州、厦门两个口岸出口。
1960年,根据省对外贸易局规定,境内进口物资和设备,由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统一上报上级外贸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按批准要求办理进口,以代理进口为主。
1964年,工矿产品按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安排生产单位按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供应出口;农副产品除国营农场、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出口外,其余产品仍由国营商业、供销社根据国家下达的供应出口计划负责供应。1972年,由莆田地区外贸站经营外贸货物的调拨、仓储及运输业务。
1979年,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其后,一般贸易的经营业务范围逐年扩大。注重发展轻纺、鞋革、鳗鱼、对虾、电子计时产品、矿产、精加工新产品出口;面向生产部门、面向市场,大力组织国外适销商品,增加出口供应;同时吸收国内资金、利用外资,兴办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联合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新的业务活动,扩大劳务出口;发展国际旅游经济及对台小额贸易,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民间文化、经济的交流。
同年,由莆田县外贸公司、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同日本三正贸易株式会社签订鳗鱼养殖补偿贸易合同,开办涵江养鳗场。当年投苗,补偿金额30万美元,用以引进全套养鳗设备,补偿期限3年,次年成鳗鱼出口。这是境内第一个补偿贸易业务。
1985年,外商投资企业开始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出口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外销比例范围内的产品。
对外一般贸易出口产品出现两个转变:一是由主要出口原料向主要出口制成品转变;二是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精加工制成品转变。
1987年,莆田市投资企业公司、市进出口公司率先享有部分商品进出口经营权。1988年,市外贸公司相继享有部分商品进出口自营权,一般贸易方式出现新的变化。进口方面有代理进口、自营进口、以进带出、以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等方式;出口方面有代理出口、自营出口、联合出口、来料加工装配、以补偿贸易供货出口、国内出售(供给外轮、华侨商店、出口人员及国内外商外宾购买少量出口商品,以收取现汇)等方式。外贸部门对出口商品的收购,不再经过商业、供销部门,可直接与国营工厂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生产者签订产销合同。对原划归外贸部门经营的商品,如茶叶、畜产品、香菇、蘑菇、白木耳等,亦放开在市场上自己选购。一般贸易出口商品除国家规定的统一经营、统一成交的21种商品和由省外贸专业公司和工贸公司联合统一对外成交的20种商品外,其他商品放开经营,对外成交。
至1991年,境内有甘蔗、茶果、水产、食用菌、林业、毛竹、奶牛等7个外贸出口基地。有万亩对虾、千亩鳗鱼养殖出口基地,年出口成鳗鱼占全国三分之一。有江口、石庭、涵江、荔城、枫亭、郊尾等对外来料加工区。一般贸易以制成品出口为主,贸易范围有商品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包装、商品广告、商品储运诸项。
对台出口商品有酒类、中成药、香烟、蛇类、水产品、茶叶、畜产品、茶具、瓜果、香菇、契犬、毛蟹、工艺品、“851”营养液。进口商品有雨衣、雨鞋、塑料桶、柴油灶。1986~1991年,对台出口累计总值170.1万美元,进口累计总值1.5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