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私营工商业者、手工业工人由业主雇佣,由劳资双方协议定酬,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或按月支付,或定时分红,或随时支取。学徒工不给工资,只供伙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工资以实物工资为主,有计时、计件、分成、包干4种形式。1952年,第一次改革工资制度,工商企业工人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的职工八级工资制。商业企业工人每人每月75~100分,工业企业工人100~180分,每分值0.24~0.2557元。当年国营工业企业生产工人人均月工资35元,国营商业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28元。
1956年,改革工资制度,全面实行货币工资制,统一工资标准,全县定为五类工资区,工商企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每个级差1~3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按工人级别套改行政事业工资;学徒工不定级,每月发给生活费11~23元。
1959年,工业、基建、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的工人升级调资面平均在10%以内;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职工和商业部门的售货员、服务员和饮食业的职工在5%以内。1963年,一般职工只升一级,少数工作成绩特别好且工资等级又过低的职工升二级。全县参加升级的职工有4540人,占职工总数的93.88%,套级折算升级面871级。这次调整,工资标准基本达到统一,改变以往工资混乱、同厂同工种不同工资标准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1972年,对低工资人员调资,全县调资2928人,其中调一级的1999人,调二级的404人,未调级平衡增资的429人,工资级差在5元以下按5元增资的96人。1977年,调资重点是调整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全县升级4199人,月增资22520元。1979年,全县升级的职工1314人。1982年,普遍调整工资,一般职工调一级、少数调高两级。
1985年,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进行企业工资改革,全县参加工改14993人,月增资25.39万元,人均月增资16.93元。
1989年3月,企业职工工资八级制延伸2个等级,即1~10级。1991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从原来35~39元5种起点调整为41~45元5种标准。1992年,全县各企业在工资总额的增长必须低于实现税利幅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净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形式。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试行工人岗位技能工资制或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制,促进搞活企业。同时实行“工资总额手册”制度,按季或年度核定。1993年7月,按企业职工人均24元增加企业工资总额。同年12月,宁德地区企业工资标准起点由42元、43元、44元、45元分别提高到45元、46元、47元、48元。1994年1月,按企业职工人均50元再一次为企业增加工资总额。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确定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元,1995年调高为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