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国函字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4年9月18日 福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 (1982年11月1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省《关于请求审批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及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福州市是福建省省会,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今后,福州市的建设与改造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领导,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在福州市的各级党、政、军单位都要模范地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的规划管理。要保持和发扬城市传统特色,把福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方便、科学文教事业发达、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到本世纪末,市区人口要控制在七十五万人左右。市区内一般不要再安排新的大型工业项目,必要的建设项目可放在开发区、外围小城镇。
二、福建是中央批准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省份,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福州作为进一步开放的沿海城市,福州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兴办,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逐步发展。无论市区或开发区,都要注意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能源、交通、通信设施的建设,为开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研究市带县的新形势,在全市八县范围内进行综合部署,促进市县、城乡协调发展。市区的工业要抓好技术改造,发展技术密集型生产。要积极发展为人民生活和旅游服务的各项事业和具有传统特色的产品。
三、福州是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城,要加强对文物古迹和城市风貌的保护。对重要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有代表性的传统街区要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要注意保护以“三山、两塔”为特点的城市空间格局。于山、乌山、屏山位于城市中心地带,是城市人民游憩的理想地段,要按照规划逐步形成城区主要的公园绿地。
四、福州市滨临闽江,规划要综合考虑排水、防洪和美化市容等多方面的要求。整治市区河道,保护湖、塘水面,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要提高园林绿化水平,不得侵占绿地和已规划作为绿地的地段,注意保护古树名木,恢复“榕城”特色。
五、对于福州市区的温泉资源,要按照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意保护资源,防止乱采滥用。
六、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特别要抓紧对水体污染的治理。对污染环境、严重扰民的工厂,要按照工业布局调整规划,结合技术改造进行调整。
七、要十分重视闽江防洪问题,研究闽江南、北河道流量变化趋势,采取必要措施,加固堤防,消除隐患,加强闽江河道的统一管理,制止任意筑坝、围堰,确保城市安全。
八、在道路规划中,对福厦(门)公路、福马(尾)公路与城市干道的连续以及相应的闽江桥桥位问题,应进一步研究确定。城市的供电规划还需补充,供水和排水规划需再研究修正。
九、近期建设规划要根据地方财力,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搞好计划与规划的衔接,逐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进行近期建设地区(包括马尾地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会议认为,《总体规划》将福州城市性质表述为“福建省会”和确定的发展方向,反映了我市的特点,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福州已经是个大城市,城市规模必须严加控制。近期内城市用地应控制在四十五平方公里左右,远期城市用地五十五平方公里,今后着重发展外围城镇。建成区人口控制在七十五万人,远期不宜增加。经过会议审议,总的认为《总体规划》对福州城市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等的设想是比较好的,符合国务院“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是从我市的具体情况出发的。《总体规划》可以作为我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予以原则上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在审批期间,可先按《总体规划》施行。
会议强调指出,《总体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就是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为切实贯彻执行《总体规划》,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全市干部和群众关心《总体规划》,遵守《总体规划》,为实现《总体规划》而努力;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口增长,除搞好计划生育外,还要坚决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不控制人口的增长,要实现《总体规划》是不可能的;要抓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充实近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注意同《总体规划》互相衔接,分别缓急进行安排,务求积极可靠,切实可行;要认真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总体规划》都不得随意违反和更改;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政府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并定期检查《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团结一致,为全面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把福州市建设成为高度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城市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