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暨南局福州分局成立。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者,可由当地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团体出具文书凭照,寄至福建暨南局福州分局,便可换给正式护照,给予保护,华侨出入国时,均由该局派员巡视和指导。
民国15年,北京政府在福州设立华侨保护处和华侨检护处。前者抽取华侨出入口费每人1元,后者抽取出口费5角。因遭华侨反对,改由福建暨南局福州分局专管华侨出洋事务,福州华侨保护处办理回国华侨事宜。
民国23年12月,厦门侨务局成立后,福州华侨出国需向厦门侨务局申请领取出国许可证,前往缅甸、新加坡等地需向国民政府外交部申请发给护照;福州华侨归国,由船务公司事先通知厦门侨务局,并需向厦门侨务局领取归国证明书。
民国24年10月21日,厦门侨务局公布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制定的《工人出国条例》和《华侨出入境登记规则》。民国28年8月20日,福建省政府规定:“自即日起,凡本省华侨出入境办理证件之手续,一律由中南旅运社设在泉州、福州二处分社免费办理。”不久后,中南旅运社又在泉州、福州、福清等地先后设立华侨招待所,为出国、归国华侨提供服务。
抗日战争爆发后,军政当局限制公民出国。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经军政部、内政部核复同意,对归侨出国规定3项办法:凡归侨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准其重行出国,免受壮丁出国之限制;(1)须有中国驻外领事登记或回国护照与证明者;(2)执有当地政府出口纸者;(3)如无领事馆地,有该地中华商会负责证明者。民国30年3月6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国暂行办法》规定:“年满16岁至50岁人民限制出洋。华侨壮丁归国居留满2年者可征服兵役”。民国30年9月,福建省军管区根据南安县议会建议,再规定限制壮丁出国补充办法4条:(1)出国继承财产,如确有驻外使领馆及当地中华商会证明文件者,可准其出国;(2)如兄弟三人已有一人应征入伍,其余二人可缓役,可准其一人申请出国;(3)独子有出国必要(如接管父祖事业等)而证件确实者,可准申请出国;(4)侨民归国已逾二年,如确有免缓役条件而有出国必要(如出国主持商务等),且其证件确实者,可准其出国。福州侨务机构据此办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军中福州华侨纷纷要求复员,返回原侨居地。其中荷印(今印尼)各地时有战乱,遣返工作受到限制,民国36年7月23日福州开始办理华侨遣返工作,计万隆50人、三宝垅72人、坤甸325人、马辰35人、三马林达1人、打拉根3人、孟加锡414人、美那多(万鸦老)67人、巴礼2人、龙目74人、安汶48人、印加10人、勿里洞12人、其他各地142人。
同年8月14日,经福州海外华侨协会多方交涉,缅甸政府代表宇吞貌率代表团来福州办理返缅华侨甄审工作,1036户合格者,由联合国难民救济总署派轮接运。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对于回国的华侨实行严格的入境检查,凡有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一经到境,便被海关没收,经福州海外华侨协会理事长江秀清等34人向国民大会提出提案,国民政府行政院于民国37年7月底通知福建省,规定归侨可携带限额黄金100两、美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