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落实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州市加快落实宗教政策的步伐。1980~1993年,按照中共中央文件精神。福州市统一部署纠正“左”的错误,对于宗教界人士118人冤假错案在政治上给予平反,在经济上给以补偿。解冻宗教团体存款13.14万元,宗教人士存款3.9万元。清退“文化大革命”被封、查抄的物资。补发“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的工资或生活费,仅福州市区45名宗教界人士就补发13年欠发的工资或生活费58万元。对缺房、紧房的宗教界人士安排好其住房或改善其居住条件。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批准恢复375座寺庙、教堂。落实“三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下同。)房产951座334978平方米,退还福州市区“三教”被改造、代管、漏管的13年租金、租息59.92万元。退还改造房79座3175.19平方米。退还被拆、改建的房产28座95间7939平方米的月租4728.77元。宗教团体收回房产补偿费551.5万元。各级政府共拨出专款605.5万元,其中381万元作为补贴占用单位的搬迁费用,250万元作为部分重点寺庙、教堂进行维修和重建、改建的费用。恢复福州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爱国团体组织,协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职业人员。同时还重视做好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至1994年全市宗教界人士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66人,其中安排省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4人,市人大代表3人,市政协委员5人,县区人大代表8人,县区政协委员43人。他们在参政、议政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