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其以前,福州境内计量单位基本沿用秦制,长度为丈、尺、寸、分、厘、毫;容量为石、斛、斗、升、合、勺、撮;重量单位为担、斤、两、钱、分、厘、毫;面积单位为顷、亩、分、厘、毫、丝、忽。度量衡器具沿用尺、秤、升、斗、提等。清末民国初则并存多种计量单位制,英制、法制、德制和多种旧杂制计量单位,分别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严重妨碍生产、商贸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民国时期福州市标准制与市用制折合表
单 位
标准制折合市用制
市用制折合标准制
标准制 市用制
市用制 标准制
长 度
1公里=3市里
1厘=0.333公厘
地 积
1公厘=0.15市厘
1毫=0.6667公厘
容 量
1公撮=1市撮
1勺=1公勺
重 量
1公丝=0.32市毫
1毫=0.3125公毫 民国36年(1947年)福州市新旧制度量衡单位折合表
器 别
新制折合旧制
旧制折合新制
新 制 旧 制
新 制 旧 制
度 器
1市尺=0.900(裁尺)
1裁尺=1.110市尺
量 器
1市升=1.093米升
1米升=0.915市升
衡 器
1市斤=0.813(红花)
1红花斤=1.230市斤 民国36年(1947年)福州市新旧度量衡器价格比较表
单位
旧制比新制
比例数
说 明
度
裁尺比市尺
1∶0.900
裁尺售1000文、市尺售900文
量
米升比市升
1∶1.093
米升售1000文、市升售1903文
衡
红花比市斤
1∶0.813
红花斤售1000文、市斤售813文
民国17年(192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统一度量衡制度,以标准制(万国公制)为本,市用制为辅,从市用制过渡到万国公制。这种市制单位与标准制的等量,刚好为一、二、三的倍数,所以称市用制为“一二三制”,即1公升等于1市升,1公斤等于2市斤,1公尺等于3市尺,实行二制并存;地积仍然以6000平方市尺为1亩,重量以16两为1斤,1里为1500市尺。民国19年,福建省度量衡检定所成立,由其兼办福州市度政。民国22年,因经费困难,省度量衡检定所裁撤。民国23年2月28日,福建省政府第三次会议决定,将度量衡事务划归建设厅第三股办理,并在闽侯县设度量衡检定员2名,在福清和连江县设度量衡检定员1人,限于民国23年11月完成度量衡划一。民国24年2月闽侯、连江县基本完成划一,其余各县尚未完成,为此福建省建设厅将办理度量衡划一事务交由行政督察督办,重新发文分2期办理度量衡划一事项,闽侯、长乐、闽清、福清、连江列入第一期完成;平潭、永泰、罗源3县列第二期完成。抗日战争爆发后,实行裁员减政,度量衡检定人员被裁撤,划一事务亦陷于停顿。民国29年,省建设厅令各县乡镇至少设置公用度量衡标准器1套。每套标准器包括单市尺、双市尺、斗、升、五合、1/4升、1/8升、1/16升、油酒提、150市斤刀纽杆秤、20市斤绳纽杆秤、四两戥秤等11件。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35年6月各县恢复设置度量衡检定员制度,推行划一度政。
民国36年,福建省度量衡检定所成立后,仍由其接办福州市区度政。各县度量衡划一工作,由县政府建设科和专职检定员负责办理,基层乡镇的计量工作则由各乡镇公所代管。但直至1949年,市内计量单位仍极不统一。时常用的度器有营造尺(鲁班尺)、裁尺、量地尺、市尺、米尺,衡器有红花秤、一八秤、磅秤、库平秤、新议秤、城新议秤、八八秤、街平秤、谷秤、猪老秤以及戥秤、天平,量器有方形斗、圆形斗、竹管升、竹及金属油提、酒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科学事业发展,新的度量衡器陆续问世,福州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计量单位制的统一。195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国际公制计量单位,英制除因特殊需要外,一律改为公制,保留人们日常生活中通用的市制。但原定16两1斤改为10两1斤。为防止差错,中医处方用药仍继续使用原有计量单位。并要求衡器制造企业生产符合公制计量单位的衡器产品,逐步淘汰使用英制计量单位的衡器设备,在商贸领域推广使用10两秤,全市10两秤改制工作至70年代后期始基本完成。
1977年国务院批转《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福州市专门成立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印制宣传提纲和计量单位换算表,编印新的中药仿格本,并安排公制戥秤的生产。各医院亦设立相应机构具体抓改革工作。1978年底,全市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改革工作基本结束,1979年1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采用公制计量单位。1981年5月起,各县亦停止使用市斤制。198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绳纽秤和非定量铊刀纽秤,统一使用定量铊刀纽秤。
1986年,福州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在我市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规定从1月1日开始,计量器具和设备上的计量器具采用国家统一法定计量单位。《通知》发布后,连江、永泰、长乐等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发文部署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连江县1月份油票就率先改用公斤制。6月1日起,全市各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报刊广播电视的节目报道、制订技术标准、企业参加评优的产品技术标准说明书、铭牌、包装物均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全市所有印刷厂承接的业务亦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印制,停止承印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印刷品。7月1日起停止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1987年,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标价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同步进行办法,促进推行市制计量器具的改制。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更换市制尺和杆秤的通告》,全面地禁止制造、销售市斤秤,至年底共销售公斤秤1.5万支。福州市计量所结合计量检定,对工业企业中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进行改制,至年底共改制市斤秤3000多台,其中工业企业改制2000多台件,基本完成工业企业计量器具的改制任务。
1988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华东地区《计量法》实施情况检查组对福州市实施计量法情况进行检查,全市台案秤改制面达90%,杆秤改制75%。闽清县80%以上商店和市场均使用千克秤。全市压力表、台案秤改制基本结束,各单位的统计报表、政府文件、产品包装等全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1991年继续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抽查31个单位,限期整改3个单位。至此,福州市5区8县顺利完成国务院要求的过渡阶段任务,全面使用法定单位。1994年组织对市内38个单位执行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检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普及率为100%。
表5-5-9
1公分=3市分
1公寸=3市寸
1公尺=3市尺
1公丈=3市丈
1公引=3市引
1分=0.333公分
1寸=0.333公寸
1尺=0.333公尺
1丈=3.333公尺
1引=33.333公尺
1公亩=0.15市亩
1公顷=0.15市顷
1厘=6.667公厘
1分=0.6667公亩
1亩=6.667公亩
1顷=666.667公亩
1公勺=1市勺
1公合=1市合
1公升=1市升
1公斗=1市斗
1公石=1市石
1公秉=1市秉
1合=1公合
1升=1公升
1斗=1公斗
1石=1公石
1公毫=3.2市毫
1公厘=3.2市厘
1公分=3.2市分
1公钱=3.2市钱
1公两=3.2市两
1公斤=2市斤
1公衡=20市斤
1公石=200市斤
1公吨=2000市斤
1厘=0.3125公厘
1分=0.3125公分
1钱=0.3125公钱
1两=0.3125公两
1斤=0.5公斤
1石=50公斤
表5-5-10
1市尺=1.111(鲁班尺)
1鲁班尺=0.900市尺
1市斤=0.830(一八)
1市斤=1.107(磅秤)
1市两=0.830(库平)
1市两=1.031(新议)
1市两=1.056(城新议)
1市两=1.171(八八)
1市两=1.107(街平)
1一八斤=1.205市斤
1磅秤斤=0.903市斤
1库平两=1.203市两
1新议两=0.970市两
1城新议两=0.947市两
1八八两=0.854市两
1街平两=0.903市两
表5-5-11
鲁班尺比市尺
1∶1.111
鲁班尺售1000文、市尺售1111文
一八比市斤
磅秤比市斤
油针比市斤
街平比市斤
库平比市两
台新议比市两
城新议比市两
八八比市两
八钱比市两
平戥比市两
1∶0.830
1∶1.103
1∶1.037
1∶1.250
1∶0.839
1∶0.860
1∶0.862
1∶0.977
1∶1.050
1∶1.200
一八斤售1000文、市斤售830文
英磅售1000文、市斤售1103文
油针斤售1000文、市斤售1037文
街平斤售1000文、市斤售1250文
库平两售1000文、市两售839文
台新议两售1000文、市两售860文
城新议两售1000文、市两售862文
八八两售1000文、市两售977文
八钱两售1000文、市两售1050文
平戥两售1000文、市两售1200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