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装卸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至成立初期,福州市装卸无统一管理,亦无统一收费标准,一般由劳资双方商定。资费既有以现金计算的,亦有以实物兑付的,差异较大。
  1951年4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搬运公司,统一承揽全市搬运业务,并于同年6月1日颁布《福州市搬运公司力资暂行办法草案》,把生活资料和化肥等物资的装卸搬运费率普遍降低10%。1952年7月至1956年6月,又先后8次调低费率。6月后的平均费率只有搬运公司成立前费率的40.41%。1964年,市物委、市交通局制订《福州市水陆短途货物运输(装卸)费率计算标准》,将货物分五等计费,装卸费亦以五等货物为基价,每吨0.58元,其它各等依次按基价各累增10%。这一标准执行至1983年。
  

 表5-3-107

  1964~1983年福州市装卸费单价表

单位:元/吨

装卸距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100米以内

0.82

0.76

0.70

0.64

0.58

150米以内

1.10

1.02

0.94

0.86

0.78

200米以内

1.40

1.30

1.20

1.10

1.00


  1984年,市物委、交通局制定《福州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将搬运装卸价格分为市区和县境两种,普通货物分类,将五类改为三类。以三类货物为基价,其它各类依次按基价累增20%。装卸距离200米以内以50米为一区段,每增加一个区段,按基数加25%。搬运装卸基价由每吨0.58元调整为每吨0.70元,提幅20%;8个县城实行两个价区,搬运装卸基价由每吨0.60元和0.65元,分别调为0.80元和0.84元,提幅为30%和33%。1987年市物委、交通局再次调整装卸价格,调幅为20%,并将原来一、二、三类货物,改为三、二、一等货物,改以三类货物为基价计算为一等货物为基价计算。1988~1991年,两次调整搬运装卸价格,提幅分别为20%、58%。
  1994年,由于装卸成本大幅度上涨,运输企业亏损严重,市物委、交通局在1987年《福州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普通一等货物由原来1.60元/吨调整为3.00元/吨,提幅87.5%。取消市区和县境两种装卸价格,实行统一价格。装卸价格由原来的指令性价格改为指导性价格,允许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20%幅度。
  
 表5-3-108

  若干年份福州市装(卸)费单价表

单位:元/吨

装卸距离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1984

1987

1988

1991

1984

1987

1988

1991

1984

1987

1988

1991

1~50米

0.98

0.84

1.01

1.60

0.84

1.01

1.21

1.85

0.70

1.18

1.41

2.10

51~100米

1.23

1.05

1.26

2.00

1.05

1.26

1.51

2.30

0.88

1.48

1.76

2.60

101~150米

1.48

1.26

1.51

2.50

1.26

1.52

1.81

2.90

1.06

1.77

2.11

3.30

151~200米

1.73

1.47

1.76

3.10

1.47

1.77

2.11

3.55

1.24

2.07

2.46

4.00


  
 表5-3-109

  1994年福州市装卸费单价表

单位:元/吨

装(卸)距离(米)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1~50(含50)

3.00

3.60

4.20

50~100(含100)

3.75

4.50

5.25

100~150(含150)

4.50

5.40

6.30

150~200(含200)

5.25

6.30

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