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自清宣统元年(1909年)至1949年8月17日城区解放时,电力均由私人或合资经营的电灯公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或福州电力公司供应。抗日战争之前电价比较稳定,当时以盏数、光数为主计价,以后逐渐发展为以电表计价。装灯至10盏者可以装一架电表,每月收电表租金1元,装20盏的收租金1.5元,40盏的收2元,60盏的收3元。装电表者按电度每度(千瓦时)收费0.32元(优先灯价0.25元)。 清宣统二年(1910年)福州计盏电价
光 数
月电价(元)
优先价(元)
附 注
10
1
0.8
优先价是指清宣统二年六月以内交费
16
1.5
1.2
25
2
1.6
32
2.5
2.0
50
4
3.2
100
7
5.6 民国1~25年(1912~1936年)福州灯力电价表
年 份
灯电价(元)
动力电价(元)
附 注
民国1~16年
0.24
0.15
临时灯每千瓦时0.28元
民国17~19年
0.20
0.15
民国19~23年
0.20
按电表收取底度,3安培每月3度,
民国24~25年
0.24
民国22年(1933年)、民国23年福州历级电价表
动力级别
电价(元)
附 注
民国22年
民国23年
第一级1~500度
0.15
0.12
动力每匹马力底度为50度
第二级501~1000度
0.12
0.09
第三级1000度以上
0.10
0.06 民国27年(1938年)福州历级电价表
表灯级别
电价(元)
附 注
第一级100度以下
0.23
0.22
第二级101~500度
0.20
超过100度而在500度以下的度数
第三级超过500度
0.18
超过500度的度数 民国28~34年(1939~1945年)福州灯力电价表
年 份
灯电价(元)
动力电价(元)
附 注
民国28年
0.32
民国28年以后电价变动较大,且资料不全,只能略举一些数字;民国29年以后照明及动力用电电价均已改为单一制电价
民国29年
1.00
0.40
民国30年
1.00
0.40
民国31年
1.50
0.60
民国32年
5.00
民国34年
74.00
民国35~38年(1946~1949年)福州电价一览表 单位:元(法币)/度
年 份
灯电价
动力电价
附 注
民国35年
640
432
民国35年以后电价波动频繁,资料不全
民国36年
4512
4412
民国37年
30000
50000
民国38年
14
1949~1952年福州电价表 单位:元/度
年 月
灯电价
动力电价
附 注
1949
0.15
生产单位6折,学校、卫生部门慈善机关8折
1949.10.1
0.10
1949.12
0.25
1950.2
0.60
1950.3
0.90
1950.5
1.00
1952
0.52
0.55
0.40
0.10 1976年福州各类电价表
照明电价(元/度)
不满1千伏
0.200
1千伏及以上
0.195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不满1千伏
0.085
1千伏至10千伏
0.083
35千伏及以上
0.080
大
基本电价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4.00
最大需量(元/千瓦)
6.00
电
1千伏至10千伏
0.058
35千伏及以上
0.055
其中
电解铝、电石
1千伏至10千伏
0.038
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35千伏及以上
0.035
1千伏至10千伏
0.048
35千伏及以上
0.045
农业
直供电价
不满1千伏
0.060
1千伏至10千伏
0.058
35千伏及以上
0.055
1千伏至10千伏
0.035
35千伏及以上
0.030 1993年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居民生活电价
0.220
0.215
非居民照明电价
0.247
0.240
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140
0.136
0.131
大工业电价
0.088
0.083
12.000
8.000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炉钙镁磷肥
0.073
0.073
12.000
8.000
电 石
0.068
0.063
12.000
8.000
农业生产电价
0.106
0.103
0.097
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0.060
0.058
0.055
1993年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类别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以上
居民生活电价
0.153
0.169
非居民照明电价
0.174
0.174
0.193
0.193
普通工业、非工业电价
0.095
0.092
0.103
0.100
农业生产电价
0.072
0.065
0.072
0.065
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0.035
0.030
0.035
0.030
表5-3-77
预定者灯价八折
表5-3-78
5安培每月10度,10安培以上每安培3度
民国22年(1933年)6月以后,动力电价改为历级制。
表5-3-79
民国25年以后,动力电价改为第一级每度0.09元,第二级每度0.06元。民国27年1月起,表灯电价实行历级制,比0.24元略有减少。
表5-3-80
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福州连续遭受敌机轰炸,政府机关、工商企业、学校内迁,福州人口减少,用电量锐减,窃电成风。随后法币贬值,物价不断上涨,电价虽时有调整,但由于层层审批需要时间,仍赶不上物价涨势。
表5-3-81
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短期内电价比较稳定。随着政府机关、工商企业、学校等回迁,各业面临恢复阶段;又逢燃料供应困难,通货膨胀严重,电价随物价飞涨,用麻袋装钱交电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且拖欠电费严重,供电不正常。
表5-3-82
10000
9286
40000
70000
200000
42
470
5700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电力公司军管之后立即着手整顿企业,降低线损,狠抓反窃电宣传与查处,电价稍稳定。
表5-3-83
1959年9月起,对50千伏安以上的部分大工业用电户试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每月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77元;6~10千伏,每千瓦时0.076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074元。
实行两部制电价后,福州地区平均电价由1958年的0.133元/千瓦时下降至0.123元/千瓦时。
1960年4月,在全市推行两部制电价,同时省人民委员会对福州地区电价作如下调整:
(一)两部制电价。1.基本电价:每千伏安5元,每千瓦时4.5元。2.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065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06元;35千伏用以上0.055元。3.合成氨及电解烧碱用电每千瓦时0.05元,电解铝每千瓦时0.035元。
(二)照明:每千瓦时0.22元附加10%(政教事业费)。
(三)非工业及普通工业每千瓦时0.12元,附加5%(政教事业费)。
(四)路灯:每千瓦时0.14元。
(五)农田灌溉每千瓦时0.07元。
(六)趸售每千瓦时0.15元。
1962年1月,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下降为每千伏安(千瓦)3.50元。1965年1月起,在福州地区推行动力调整电费的办法,对一般用电要求力率为0.85,对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石、电炉钙镁磷肥用电要求为0.9标准。
1964年3月,按国家物价委员会与水电部通知,福州地区农业用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06元,5月起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降为0.05元。
1965年1月起,福州地区按水电部通知执行福建闽北电网电价。主要为:按电压等级划分计价,大宗工业用电实行光力综合电价,生产照明一律按动力计价;3千瓦以上功率按非工业电价计算,并要求分线装表计费(包括单、三相);收门票的公园路灯、电影院用电按生活照明电价计费;基建工地用电除生活照明外按非工业电价计算;规定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闽北电网为50千伏安或5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户,并实行依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对普通工业和非工业电力用户一律实行底度制,每月每千瓦50度或每千伏安40度,不足50度者按50度计;趸售电价分两类,一是市、县(区)、公社用电容量在300千伏安以上的,二是公社大队用电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的。
1965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与省水电厅取消对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动力用电及大宗照明用电实行底度制计价的办法,一律改按实际用电度数计价。同时决定改变电价分类中趸售电价第二类的做法,将农业排灌用电单独按省规定的农业排灌电价计算。
1966年11月起,将两部制标准由原50千伏安(或千瓦)调整为100千伏安(或千瓦)及以上。
1976年水电部电热价格下达后,省电业局通知两部制电价及力率推行对象由100千伏安及以上改为320千伏安及以上,同时通知各类电价标准。
表5-3-84
(元/度)
工
业
电
价
度
电
价
(元/度)
生产
电价
(元/度)
趸售电价
(元/度)
1981年2月,执行省政府关于降低照明用电价格的通知,照明用电价格调整为:不满1千伏由0.20元/千瓦时调为0.15元/千瓦时;1千伏以上由0.195元/千瓦时调为0.145元/千瓦时。
1984年1月,国家物价局、水电部新颁布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公布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985年2月,实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期用电电价加价25%,低谷期用电电价优惠30%。
1986年1月,试行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每千瓦为6元。
1987年2月,峰谷分时计量调整为上下均为30%。
1987年,对民用电价除城市居民生活照明用电,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专业学校教学(不含校办工厂)试验,医院照明用电等维持现行价格外,其它营业性用电按省政府规定恢复水电部1976年《电热价格》规定的价格,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2元,1千伏以上0.19元。同时采取老价实行基数用电量,以1985年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的电量执行现行价,基数外的电量除保证居民生活、农业排灌、国家批准的按合理工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用电、认购电力建设债券所需电量以及农药、化肥企业按现行价售电外,其余电量执行新电价。1987年7月起新电价每千瓦时为0.13元。
1988年1月起,执行省物委《关于漳平等电厂实行指导性电价的通知》。1.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16元。2.直供的大工业用户电价为: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每千伏每月4元;按最大需量计费的每千瓦每月6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1458元。3.联网零售电价,按趸售到县一级供电部门,以单一制电度电价折扣10%,统一核定为0.1458元/千瓦时。各转供单位应按省直供电价执行。
1989年4月,执行用户超基数用电部分,75%按华能电价每千瓦时0.25元,25%按新电价(即后来的中价电)计收。同时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家、旅馆、舞厅、茶座、游乐中心等营业性用电取消1985年平价电基数,一律在现行电价每千瓦时0.20元的基础上加收0.15元,即每千瓦时按0.35元计收。同年7月起,超1985年基数电量部分,福州地区100%供应华能电。同年9月1日起,省物委据省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适当提高电力价格(即加收煤运加价)。
(一)加价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省定贫困县的农业排灌以及化肥、农药和三明化工厂商品电石以外的各类老价电,以及除化肥农药、三明化工厂商品电石和电气化铁路用电外新价电。
(二)向用户计收电费时,按以下电价分类执行。1.老价电:(1)直供用户每千瓦加收1.05分;(2)零售单位扣除不应加价电量外,按实际转售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85分。2.新价电:(1)直供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16.2分的基础上加价1.64分;(2)直供的大工业(二部制电价)电度电价,在原每千瓦时14.58分的基础上,加收1.48分;(3)零售单位零售到县一级供电部门,在原每千瓦时14.58分的基础上加价1.48分。
1990年3月1日起,省物委在1989年各类老价电加价标准基础上,煤运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增加2厘。
1991年12月1日起,省调整营业性用电加价范围及加价标准。1.营业性用电的价格除宾馆、饭店等七类营业性用电外,一律在现行每千瓦时0.20元电价基础上,加收0.05元。2.宾馆、饭店等七类营业性用电取消1985年老价电基数,一律在现行每千瓦时0.20元电价基础上,加收0.25元。
1990年3月1日起,华能电由每千瓦时0.25元调整为0.28元。
1991年9月1日煤运加价作如下调整。1.直供各类用户按3.36分执行;2.零售用户扣除不应加价电量外,按2.68分执行。
1992年2月1日起,省电网直供的“一般性照明用电”均在现行电价0.15元/千瓦时(或0.145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5分(其中3分为省燃料附加费),即不满一千伏供电的每千瓦时20分,一千伏及以上供电的每千瓦时19.5分。
1993年11月1日起,改革现行的燃运加价用电加价办法,将累计的燃运加价标准并入目录电价,执行新的目录电价。
表5-3-85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表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