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价格
  

  (一)粮食购价
  1.收购价
  民国及其以前,政府对粮食没有实行统一收购,一般由粮商购买,收购价因年景丰歉、产地和季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政府对粮食收购采取灵活地掌握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品质差价政策。1950年4月,为吸引闽北粮食进入福州市场,将建瓯与福州的粮食地区差价由50%提高到83%,大米的季节差价曾高达60%~100%,待福州米源充足以后,适当降低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抑制了私营粮商的囤积居奇,使粮食的收价购基本稳定。1950~1952年晚稻谷每50公斤保持在8.5元的水平,1952年早稻谷每50公斤由1951年的7元提高到7.5元。
  2.统购价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往年不合理的粮价进行调整。同年7月,早籼谷收购价每年50公斤由5.28元提高到6.10元,8月又提高到6.20元,11月晚籼谷收购价提高到6.72元。
  1957年,稻谷统购价调整2次。7月,晚籼谷每50公斤提高到6.83元,早籼谷每50公斤提高到6.40元;12月,每50公斤晚籼谷提高到6.89元,早籼谷提高到6.49元。
  60年代初期和中期,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价格不合理现象,对粮食统购价共作4次调整,并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办法。
  1960年5月,平均每50公斤籼谷统购价提高到6.92元。并规定全年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奖励15%。至1962年停止执行。
  1961年5月,为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将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元的提高到8元。全省取消早晚红白差价,福州籼谷收购价提高到8.60元。
  1963年11月4日起,粮食销价不分定量供应和定销供应,一律提到购价水平,实行购销同价。
  1965年,为保持合理的粮食品种差价,恢复稻谷、早晚大米红白差价,调高籼谷统购价格。早籼谷统购价由8.60元提高到8.83元,晚籼谷从8.60元调到9元。同时,恢复统购粮食奖励办法,每超购100公斤,对超购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励金。
  1966年,为进一步缩小地区差价,4月1日起早籼谷收购价提高到9.50元,晚籼谷提高到10元。7月,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规定超购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外,粮食收购价长期未调整,造成粮价偏低。
  1978年4月,取消稻谷统购价格的早晚谷差价,早籼谷统购价由9.50元调整为10元,与晚籼谷同价。
  1979年4月,为鼓励农民多卖商品粮,从春粮统购开始,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早籼谷统购价提高到11.50元,晚籼谷提高到11.90元,并恢复早晚谷差价,其差价保持在0.35元左右。同时,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将加价幅度提高到50%,为不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粮食统销价格不作调整,出现粮食价格购销倒挂现象。
  1984年,执行国务院规定,粮食收购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福州市统购价格不变。
  3.定购价
  1985年4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1985年,早籼谷统购价和定购价分别为11.50元和15.50元;晚籼谷统购价和定购价分别为11.90元和16.30元。
  1987年4月,全省再次调整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每50公斤早晚籼谷各提高2元。福州市早籼谷的统购价和定购价分别为12.96元和17.50元;晚籼谷分别为13.55元和18.30元。
  1989年,全省提高合同定购粮食价格,早籼谷提高5元,晚籼谷提高5.40元。调整后的早籼谷的统购价和定购价分别为16.67元和22.50元;晚籼谷分别17.56元和23.70元。
  1990年,粮食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为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达籼稻议购指导价格,每50公斤晚籼谷议购指导价为37元,并允许上下浮动5%,最高不超过39元,最低不低于35元;早籼谷议购价格不高于晚籼谷价格。
  1992年4月,调高籼稻的定购价格。早籼谷定购价由22.50元调为25.50元;晚籼谷由23.70元调为27.70元。
  1993年,省政府下达福州市早籼稻合同收购基准价,每50公斤早籼谷(中等标准,下同)34元,加价外加价3.75元,为37.75元;晚籼谷40元,加价外加价3.75元,为43.75元。
  1994年,省政府提高福州市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每50公斤,早籼稻53元,晚籼稻58元,同时取消“三挂钩”物资价差补贴(原价外加价)和财政预购定金贴息。
  4.购粮奖售
  国家为鼓励农民多产粮食多缴粮食,在粮食紧缺的情况下,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采取收购粮食奖售平价商品的政策,鼓励农民按统购价将粮食卖给国家。
  1961年,统购粮每1000公斤奖售棉布5米、胶鞋1双、食糖1.5公斤、煤油1公斤、卷烟1条;每超购50公斤粮食,按粮种价值奖售50%工业品,其中规定供应棉布1.7米和面值2.20元的工业品供应券。
  1962年,统购粮每1000公斤(下同)奖售棉布11.7米,针织品4.7米,胶鞋1双,食糖2公斤,化肥12.5公斤。
  1963年,调整为奖售棉布11.7米,胶鞋1双,食糖1.5公斤,卷烟12包,棉絮6大两,化肥12.5公斤;糯谷另奖棉布11.7米。
  1964年起,再次调整为奖售棉布6.67米,化肥12.5公斤;大豆另加化肥7.5公斤,棉布13.3米;糯谷另加棉布6.67米。
  1969年,取消奖售棉布,只奖售化肥。
  1970年,统购粮不再实行奖售,改成超购超奖办法。
  1985~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粮食与奖售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的政策。1985年每收购50公斤定购粮,奖售化肥5公斤,收购50公斤大豆,奖售化肥17.5公斤。预购定金按夏季定购任务的30%内发放。
  1987年,每收购50公斤定购粮食,奖售优质化肥7.5公斤,柴油1公斤。预购定金按合同定购粮食的价款20%发放,在交售粮食款中收回。
  (二)粮食销售价
  1.市场销价
  民国及其以前,政府对粮食销售没有统一管理,福州市粮食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丰年粮价下降,亦较平稳;灾年粮价上升;战争年份,粮价飞涨。民国初年至民国25年(1936年),粮价相对稳定。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至民国29年,粮价上涨3~5倍。民国30年4月,福州沦陷,粮价暴涨4~5倍。民国32年5月,福州成立粮食调节处,对粮食实行限价,月初每50公斤糙米限价“法币”(下同)266.7元,中等白米290元,至当月底分别提高到429.72元和460元。但由于粮源不畅,供应时断时续,经常有价无米,“黑市”交易活跃,“黑市”交易价每50公斤750元,翌年上涨到2000元以上。民国34年8月,粮价曾一度猛跌,但冬季粮价又升高。民国37年,处于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引起粮价再次飞涨,至民国38年8月,中等米价每50公斤银元10元,折黄金1.4钱,米贵如珠。
  

 表5-3-3

  民国19~30年(1930~1941年)福州
  米、面粉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银元)/市斤

品名

民国19年

民国20年

民国21年

民国22年

民国23年

民国24年

晚 米

0.071

0.063

0.068

0.051

0.046

0.056

早 米

0.072

0.066

0.069

0.051

0.050

0.090

面 粉

0.087

0.091

0.089

0.080

0.063

0.083


  续表

品名

民国25年

民国26年

民国27年

民国28年

民国29年

民国30年

晚 米

0.065

0.105

0.105

0.16

0.40

2.50

早 米

0.080

0.10

0.10

0.17

0.40

2.00

面 粉

0.104

0.13

0.168

0.25

0.60

1.80


  
 表5-3-4

  民国36~37年(1947~1948年)福州
  米、面粉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金圆券)/市斤

品 名

民国36年12月

民国37年1月

民国37年3月

民国37年4月

白 米

6567.33

9420

20143

30728.33

面 粉

4183.33

6966.67

17733

19100


  续表

品 名

民国37年8月

民国37年9月

民国37年10月

白 米

367500

393000

1004400

面 粉

318300

426000

1131900


  1950~1952年,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州市粮食部门经营的粮食批零售价由省粮食公司下达,在市场上起指导价作用。每50公斤早籼米平均售价分别为15.96元、15.20元和12.89元,晚籼米售价分别为19.20元、15.63元和13.76元。但由于部分粮商囤积居奇,趁粮食供求矛盾,分别于1949年9月、11月20~25日和1950年2月、6月底至7月初哄抬粮价。特别是1950年2月大米价格猛涨到每50公斤46元,为这时期粮价的最高峰。1953年起,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市场粮食由自由贸易改为国营专营,统一收购和供应。
  1978年,国家允许农民自由出售余粮。1981~1987年大米(标二晚,每公斤,下同)集市价在0.60~0.90元间波动。1988年、1989年米价较高年平均价分别为1.276元、1.858元。此后逐渐回落,1990~1992年年平均价分别为1.34元、1.23元、1.14元。1993年底米价猛涨,当年特晚米年平均价1.377元,1994年年平均价2.299元。
  2.供应价
  自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始至1987年的35年间,尽管粮食统购价多次较大幅度提高,但因对非农业人口实行口粮定量供应,粮食供应价由国家严格控制,所以粮食供应价长期保持基本不变。1953年福州市粮食供应价有过两次季节性调整,第一次于当年3月将大米(标准二等,下同)供应价平均提高5.75%,第二次于当年4月再提高3.99%。每50公斤供应价1953年早籼米为12.40元,晚籼米为13.31元;1954年早籼米为12.60元,晚籼米为13.10元。此后,非农业人口定量粮供应价一直长期保持在14.2~14.4元之间,至1988年6月及1991年、1992年因收购价较大幅度提高后,供应价亦随之相应提高,至1993年取消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年底粮价上涨,对大米实行挂牌销售。早籼米78元,晚籼米85元。1994年5月分别调为80元、87元,6月再次提高到标一早米95元,标一晚米104元。
  
 表5-3-5

  若干年份福州大米供应价格变化表

单位:元/50公斤

 

1953

1956

1961

1966

1978

1979

1986

1988.6

1989

1991

1992

早籼米

城 镇

12.4

12.60

9.1

14.2

14.2

14.2

14.2

27.0

27.0

42.0

46.0

农 村

 

 

 

13.8

13.8

16.5

22.1

33.25

34.20

 

 

晚籼米

城 镇

13.31

13.1

9.7

14.4

14.4

14.4

14.4

28.20

28.2

44.0

50.0

农 村

 

 

 

14.0

14.0

17.0

23.3

34.45

35.9

 

 


  3.议销价
  1953~1963年,粮食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系统经营。1964年始,划归粮食部门经营。1971年停止粮食议购议销,1978年粮食部门恢复议价购销业务,由国家严格控制购销差率,规定:议价粮全年统算利润率不超过3%,经营议价粮利润单独体现,坚持随行就市,略有微利的原则。至1988年6月粮食销价改革后,对工商行业用粮改按议价供应。大米议价水平略低于市场价格,随市价的波动而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