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婚和离婚
  

  (一)结 婚
  古代男女间的婚姻关系常以婚约的订定为开始,即所谓“订婚”。“订婚”后须经仪式婚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最后确定夫妻名份。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明文规定,结婚必须举行公开的仪式及有两人以上的证人,否则,其婚无效。但一般民家仍以举行婚礼确立婚姻关系,社会即加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把婚姻管理作为社会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纳入政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已达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自愿结婚的,应同到一方户籍所在登记机关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规定的,准予登记结婚,并发结婚证书,男女各一份,确认夫妻关系成立,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福州市于1950年开始实行结婚登记,当年市区登记结婚的512对,结婚率2.23%(结婚率指当年结婚登记数与平均人口数之比),1951年市区登记结婚2818对,结婚率为12.01%。随着婚姻法的深入实施,婚姻登记渐渐普及。到80年代,人口结婚率大幅度提高:(1)1980年颁布新《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提高2岁,但对适龄青年实际限制不多。而福州市区将提倡的晚婚年龄降低3岁,一时为适龄青年提供了结婚的机会;(2)“文化大革命”中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大批返城,成家立业;(3)1962年后出生的人口,即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期中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1981年市区登记结婚11466对,结婚率达21.10%,为历年来之最。1990年以后,全市结婚率基本保持在15%左右。
  (二)离 婚
  封建时代,妇女受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的约束,婚姻没有自主权,更没有离婚的权利,离婚只依男子单方面的意愿进行,以一纸即可休妻。民国时期,男女自愿离婚的,一般由男女双方亲属通过当地士绅调处解约,也有男女双方自愿登报声明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规定,离婚须办理登记手续,凡已婚男女如感情确已破裂而自愿离婚者,由当事人双方同到一方所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离婚规定的条件,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则予以登记离婚,确认夫妻关系解除。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则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青年男女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桎梏下解脱出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次离婚高潮。仅1950年5月至1951年5月,福州市区由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有223对,由司法部门审判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有820起。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废除旧的封建制度,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民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离婚现象相对减少,婚姻家庭关系渐趋稳定。80年代后,离婚率有所上升。据福州市鼓楼区调查,1982年上半年离婚案件中,因道德观念、生活作风不严肃而引起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54.4%,因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感情基础而离婚的占29.1%。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1990年后离婚现象更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