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境内土地权属在封建社会,属于封建国家、地主与自耕农民所有。五代闽国时,境内土地已分为官田、民田和寺院田三类。官田为封建官府把持。民田多被地主占有,农民耕种大多数向地主租佃。寺院田权属各个寺院。宋代以后各个朝代,名称有所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基本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由政府接管,土地权属归全民所有;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个体农民所有。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后,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1981年福州市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确定土地权属在社会主义集体所有不变的原则下,土地的使用经营权交给个体农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