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牺牲、病故抚恤
民国24年国民党军事委员会颁布《伤亡抚恤条例》,规定死亡战士除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外,其遗属每年可领一次抚恤金,领至10至20年;伤残军人每年发给一次残废金,至死亡为止。在抗日战争期间死亡军士80人,大部分领到微薄抚恤金。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县以粮食抚恤牺牲和病故军人每人900斤至3000斤。1975年改为抚恤金,适当提高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家属。1950年至1987年全县共发放抚恤金35604元,其中发给解放前革命烈士59人,抗美援朝战争烈士13人,对越自卫反击战烈士3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烈士17人,病故军人22人。对烈士家属还给定期抚恤金。
(二)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是按等级发给,根据残废军人的伤情轻重和丧失劳动力的大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分为四等六级,由所在部队或单位评定。县于1959年6月成立“伤残人员复检和换发革命残废证领导小组”,前后四次对全县伤残人员进行伤残复检和换证工作,对伤情加重或减轻,予以调整残废等级。至1985年全县有残废军人94人,其中在职41人,在农村53人;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残废6人,二等乙级残废31人,三等甲级残废20人,三等乙级残废33人,另有残废民兵1人。1950年残废金每人每年发给粮食400斤至1500斤,1953年以后每人每年发给130元至390元人民币。
残废人员需要配备三轮车、假肢、辅助器械及镶牙、配镜的,由县民政部门审报民政厅配制。一等残废军人生活不能自理,由政府每月发给护理费30元。在乡二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得口粮不足35斤的,由粮食部门给予补足。在乡一等残废军人的粮油、副食品,一律按当地干部定量供应。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的生活,都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长庆乡一等残废军人林必昌,在朝鲜战场负伤失去双腿,民政部门就为其配备手摇三轮车,外出车费减半优待。城峰乡二等残废军人陈炎团胫骨中弹伤口复发,住院治疗除报销住院费外,还定期给其每月补助15元,其子长大后照顾安排县农械厂当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