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崇安县在清雍正年间核定全县10777户,45153人,田地361439.92亩,共征丁口米3061.32石,丁口银25001.19两;征田赋银3359.12两。另有附征杂税等,详见本卷第二章“财政收支”。清光绪年间,征收地丁税银23921.48两,粮米2110石。
  民国3年(1914)修正清朝田赋数额,地丁税银为18705两,粮米1505石。地丁税银每两折币4.9元,粮米每石折币11.46元。民国24年,县政府重新调查全县田赋,改征谷租抵补。田赋按照收获量每50公斤抽征省县正税各6斤,计折银2万元,另附加8斤,计折币13333.33元。民国29年土地编查完成,全面测量面积4292470亩,编查面积582562亩(其中田地446493亩,农地37295.21亩,地基14851.78亩,林地41433.1亩,河荡217.93亩,杂地42270.97亩)。编查面积中,无主田地134766.24亩,有主田地447795.76亩。除河荡、林地、杂地83922亩外,只有耕地363873.76亩,田赋税额为国币78660.67元。税率分为3等9则。
  

民国时期农业税率表

地 目

田地

农地

地基

林地

河荡

杂地

等 则

一中

一下

二上

二中

一上

一下

二中

一上

一中

二上

三上

三中

二下

三下

每亩税率(元)

0.4

0.3

0.2

0.1

0.5

0.3

0.1

0.5

0.4

0.2

0.03

0.02

0.05

0.01


  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全县田赋赋额折征实物,总计征收田赋稻谷59.95万公斤。
  民国时期农业税名目繁多,农村除农业正税外,还有土纸税、明笋税、笋丝税、柴火税、薪炭税、禽畜税、山林税、副业税、土酒税、进城税等。民国崇安县政府苦于农村居住分散,征税不便,特采取指派专人包征捐税的办法,按农户人数硬摊捐税,横征暴敛,藉以中饱私囊,人民深受其苦,蔑称此类包揽征税人为“捐棍”。民国16年10月,中共崇安县特别支部书记徐履峻即以反对税棍万钟琪为号召,发动农民群众。掀起全县性的打击土豪劣绅的示威运动。次年,又在这次运动的基础上,发动农民举行了福建省五大农民暴动之一的“上梅暴动”。
  苏维埃政权时期,崇安县苏维埃政府执行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8月10日颁布的《土地税征收法》。该法规明确指出:土地(水田)税依照累进税征收,即全年收谷5石以下,免收税;全年收谷5石以上至10石,收土地税谷5升;全年收谷10石以上至2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7升;全年收谷20石以上至3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9升;全年收谷30石以上至4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11升;全年收谷40石以上至5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13升;全年收谷50石以上至6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15升;全年收谷70石以上至150石,每石收土地税谷18升。旱地税则按地的等级每亩征收大洋5分至2角5分。至当年年底,土地税率又降低了10%。《土地税征收法》还规定,红军家属、工人、雇农、赤色少年队的积极分子、红军医院救护队队员可免交土地税,贫农本人减交税额5%,中农本人减交税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即开征农业税实物(稻谷),实行累进税率。当年底,实行土地所有制改革,农业税征收由县分配任务到区乡,由区乡政府核定税额。
  1951年,农业税率分为23个等级,税率由8~30%,免征界限为人均收入不超过75公斤者。1952~1953年,进行“查田定户”,以全面查实田亩为依据,确实核定产量,稳定土地税额,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全县经清丈后,地亩为420万亩,产量3886.56万公斤,每亩平均产量110.5公斤,人均434.73公斤,全县征收农业税额甚少,故未计入1953年全年财政收入之内。1954年全县征收农业税款11.2万元,随后由于县政府扶持崇安县革命老根据地的农业生产,粮食产量逐渐上升,农业税也随之增加。1957年共征收26.9万元,为1954年的2.07倍。
  1958年实行农业税制改革,以人民公社的大队为计征单位。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率,全县平均税率14.6%。
  1960年,崇安县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农业大幅度歉收,县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减征农业税10%。
  1963年,为了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不予征收农业税地方附加的省分成部分,只征县分成部分的5%。同时,将特产税的正税和附加合为一个税率。
  1964年,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0%征收。省县各按50%分成,县以各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单位分配农业税任务。
  1965年,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崇安县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15%计征,直到1985年。
  1982年,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户为单位缴纳。1987年以后计4次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同时相应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但农业税实物量仍不变。
  征收农业税的同时,还按照规定实行农业税的减免政策。
  农业税减免的对象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农户以及鳏寡孤独与无劳力的农户。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农业歉收的农村,则按其全年农作物减产的成数,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此外,还实行老区减免和贫困村减免,藉以帮助革命老根据地农民尽快恢复生产和促进“扶持贫困村”工作的开展。1953~1993年,武夷山市还坚持实行政策上的农业税减免政策,藉以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对依法开垦的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征2~3年的农业税。武夷山市44年来,重大的农业税减免有: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五老”户、农村困难户予以减免的农业税折款463.29万元;因灾情减免农业税折款216.04万元;对革命根据地的基点村减免农业税折款271.26万元。1985~1993年全县5个贫困乡共减免农业税稻谷720.18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