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兵制
  

  民国25年(1936年),政府颁布《征兵令》,规定男子年满18岁起役,45岁除役。兵役分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后者又分为现役、正役、续役。同年,德化县政府大力推行“联保连坐”,严密壮丁管制。
  民国政府虽颁布、实行征兵制,但自愿应征的很少,征兵制只徒虚名,实际是强行抓捕壮丁,强制征集兵员。
  民国27年1月,民国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对“征集”、“征募”壮丁作了具体规定。
  民国29年3月,德化县实行“多额”征集兵员的办法,规定“凡兄弟三人者抽一人、五人者抽两人”,把“多额”壮丁的数目载入名册,按顺序抽征。实施中,有财有势的人则雇佣或强拉他人顶额充当“壮丁”。民国35年,县政府颁布《补请免、缓役加纳费》,规定同年12月20日起加倍缴纳免、缓役费。同年秋,民国政府重新颁布《兵役法》。德化县按规定把年满18~45岁的男子造入名册,县政府依年龄分甲、乙、丙、丁级壮丁,编定签号次序,按签号抽征。
  民国30年前后,县政府规定凡加入义勇警察的适龄壮丁,免服现役。但每年必作三个月“冬防”(防贼、防火)工作。
  民国36年起,德化县政府任意扩大兵员征集范围,很多青壮年不得不自伤致残,或卖身过继他人,或隐匿深山,或离乡背井,弄得民无宁日。
  民国26~37年,全县征捕壮丁5406人。在此期间,民国政府官员和地方绅士勾结,任意谋私,有钱者、有势者则免应征服役,穷苦农民则遭其滥捕乱抓,捆绑押送;有的虽单丁独子,因无钱无势亦得应征。
  

民国26~37年县征兵情况统计表

年 度

征兵人数

年 度

征兵人数

26年

398

32年

531

27年

422

33年

662

28年

482

34年

抗日战争胜利停征

29年

573

35年

159

30年

851

36年

189

31年

858

37年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