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七年(1650年)至康熙元年(1662年)
郑成功据金厦抗清时,其庞大商船队前往日本及东南亚诸国贸易,每年获利约70余万两白银。
顺治十二年
清政府严禁通洋,片板不得下海。
顺治十三年
清廷实行全面海禁,商船既不许出海亦不准入口,福建沿海私人海商海外贸易中断。
顺治十七年
清廷实行迁界,滨海三十里外悉虚其地。
康熙二年(1663年)
清政府和琉球国正式建立朝贡贸易关系。
康熙十年
清政府批准琉球使臣不必再带货物到北京会同馆贸易,一切货物的销售、购买都在福州琉球馆办理。
康熙廿三年
清政府停止海禁,开放对外贸易;同时设立闽海关,管理来往商船和征收关税。
康熙廿八年
厦门有大批茶叶出口运往英国,福建开始与英国进行茶叶直接贸易。
康熙三十六年
厦门与英国伦敦开始船舶直接往来。当年,英国船“那骚号”,从厦门运往伦敦六百桶茶叶、30吨生丝、10.8万匹丝织品和150匹优质丝绒。
康熙四十六年
清政府准暹罗贡使船只所带货物随意在厦门贸易,免纳关税。
康熙五十六年
因福建米粮走私出口,清政府下令禁止商人往南洋吕宋、噶剌吧等地贸易。
雍正五年(1727年)
清朝解除往南洋贸易禁令,“南洋诸国,准令福建商船前往贸易”,厦门港被指定为全省唯一合法的外贸港口,并准许成立公行,外国商船收泊进口,均归公行保结处理。
乾隆八年(1743年)
清政府规定,凡是外国商船来福建贸易,运米万石以上进口的,免船货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税十分之三。接着清政府又准减免暹罗米船商税;同时,对福建商船赴暹罗运米二千石以上的,予以减免税鼓励。
乾隆十六年
为缓和福建缺粮之需,继续采取减免外国商船运米税,当年进口大米15500余石。
乾隆十九年
苏禄国遣使附福建商人杨大成的船入贡,朝廷准其所带货物照例贸易,免征关税。
乾隆廿二年
清政府下令关闭江、浙、闽三海关,外洋船只仅允许在广州一口贸易。次年复准外洋船只来厦贸易,并于乾隆四十七年实行到厦门贸易的洋船照粤海关例征收货税。
嘉庆元年(1796年)
广东禁烟,鸦片走私贸易转到福建沿海。
嘉庆廿二年
为防止私商串通外国商人私自售卖茶叶,清廷禁止武夷松罗茶叶出口。
嘉庆二十二年
清政府规定:“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按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
因鸦片战争失败,清政府被迫与英人签订《南京条约》,开五口通商,取消公行制度。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中英《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厦门正式开辟为对外通商口岸。
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三日
福州开辟为对外通商口岸。
道光二十七年至咸丰三年(1853年)
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厦门大量掠贩华工,从厦门运往美洲、澳洲等地的华工达1.2万多人。
咸丰六年
英国在厦门设立造船厂,德国人设立锅厂,是外商在福建开工厂之始。
同治元年(1862年)
福建因军饷支绌,巡抚瑞宾先后向英、法等国商人两次借款,计连息银共40万多两。随后,继任巡抚徐宗干也向外商借款10万银两。
同治三年
福建奉拨船炮价银案,由海关税务司代向洋商借款15万两,议定一年归还。
同治十一年
清廷批准设招商总局,在福州、厦门等处设分局。
光绪十一年(1885年)
办理闽省军务的左宗棠以防务紧,军饷支绌,奏准,向英商汇丰银行借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合当时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九厘起息,每年分作两期,按六个月为一期,二十期本息还清。
光绪廿五年
五月八日,清政府主动开辟福建三都澳为对外通商口岸。
光绪廿六年
三都澳码头验货厂及茶仓落成,正式对外开放。
光绪三十一年
候补侍郎陈宝琛筹集侨资,创办漳厦铁路公司,建江东桥至嵩屿铁路,宣统二年(1910年)建成通车。
光绪三十四年
华侨杨格非等合股投资创办“淘化公司”,生产酱油、咸菜和食品罐头。
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
厦门新关在厦门海后滩建验货厂,次年竣工并开始查验进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