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对烟草实施专卖可追溯到清代。当时,烟、酒税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福宁府把一年的核定税额划分给各县,之后由县再将税收任务分摊到各乡,并交商人承包交纳。区内的霞浦县年交烟、酒税额总数为1950枚银元。 1985~1992年全区烟草专卖证发放情况表 单位:份
项目年份
零 售
批
代
特 种
国 营
集 体
私营(个体)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1985
916
1651
5292
12
78
6
1986
40
163
954
1987
3
112
512
2
1988
15
114
308
1989
129
247
392
734
1759
2921
9
85
14
1990
10
5
105
112
434
554
1991
7
93
42
220
185
1992
44
52
65
1953~1992年全区卷烟销售情况表 单位:箱
年 份
纯销售
年 份
纯销售
年 份
纯销售
1953
3469
1967
20501
1981
52032
1954
5989
1968
14589
1982
53019
1955
8447
1969
24734
1983
42187
1956
8925
1970
31285
1984
70606
1957
10261
1971
19628
1985
43792
1958
14982
1972
21101
1986
64610
1959
12277
1973
23307
1987
52891
1960
12015
1974
18604
1988
68210
1961
5949
1975
24272
1989
70183
1962
7097
1976
23489
1990
83908
1963
11544
1977
31369
1991
104243
1964
14028
1978
38465
1992
100417
1965
18378
1979
32191
1966
29858
1980
48839
1985~1992年全区烟草专卖查处违章案件情况表
项目年份
形 式
查处违章案件(起)
处 罚
自
协办
移动
非
无
无
无
转换倒卖
其 他
合 计
收 购
没 收
罚 金
进口烟(万件)
国产烟(万件)
进口烟(万件)
国产烟(件)
假冒烟(件)
户 数(户)
金额(万元)
收购差价
1985
92
95
256
207
650
0.094
92
5.31
1986
95
25
467
23
3
169
687
8.7(件)
0.11
25.54
147.79
78
2.97
2.97
1987
236
470
470
441(件)
0.21
6.6
706
21.82
21.82
1988
4
16
521
43
10
13
607
68(件)
0.11
8.2
321
21.87
21.83
1989
9
6
928
27
41
102
1113
0.1
0.24
1300.88
110.1
348
85.76
85.76
1990
49
46
41
463
1
497
1048
1.1
0.12
0.22
15.58
23.49
387
82.22
407.97
1991
162
105
2
24
46
120
3
195
4.7
0.19
0.07
61
574.9
210
42.78
432.45
1992
68
18
11
1
189
2
203
3.3
2.78
1.15
7.2
249.64
187
61.23
1403.24
清末,国库空虚,大幅度提高烟草税率,增加税收,征税部门主要有海关、常关、厘局、税局、货捐局等。部门之间责任不明确、隶属关系混乱,出现知县兼理征税的现象,由县衙下令当地商会或业董按月承纳烟草税金。加之政治腐败,贪污税款的现象严重。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古田县平湖街商会成立,内设烟业同业公会,为全区最早的烟商组织。当时平湖一带烟草市场比较发达,全区手工卷烟的发祥地亦在平湖。
民国初期为增加税收,开始对卷烟实行统税和公卖管理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福建省烟酒捐总局在古田设福建省古屏烟酒税稽征局,加强对烟、酒的税收工作。民国3年,北洋政府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照牌税条例》,规定卷烟批发商人按年度纳税40元,专业零售店为16元,兼营零售店为8元,小摊贩为4元,其公卖费规定在10%~50%之间,地方各级照此办理。卷烟实行公卖后,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当年古屏烟酒分局上解税款达1万银元。
民国4年,北洋政府实行《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和《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明文规定:烟酒公卖以官督商销为宗旨,全国按区域设立公卖局和分局;招商组织公卖分栈和支栈,收取押款发给经营执照;商民买卖香烟均由公卖栈代为经营,不得私买私卖;烟、酒各项税厘、牌照税及地方公益捐等由公卖局代收代发;公卖局每月核定价格通告各公卖栈执行,不准私自增减;公卖局征收10%~50%的公卖费;贩卖烟、酒须在包装上贴用公卖局印照方可出售,无印照或印照与货物数量不符者当作私货论处,公卖栈直隶公卖局和经营性质的分栈、支栈等分支机构。福安专员督察区参照福建省政府颁发的《烟酒公卖暂行章程》和《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以及《征收公卖费规则》,把任务交由各县税务部门兼办。当时本地的烟酒公卖税收主要在福海关,其次是古田和屏南县。民国5年,烟酒公卖局改称烟酒公卖事务所,与财政分开,独立行使公卖职权。
民国17年7月,开始执行南京国民经济财政部颁发的《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实行统一税率,其统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卷烟生产过程对企业采取出厂征收和对烟叶采取商场征收的方式,以防漏税和偷税。闽东地区于民国18年执行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和《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卷烟销售价格由公卖局作价,其公卖费率除浙江、广东外,统一定为50%,并在三都设查验所,配5人负责烟草税收工作。
民国20年,由于省内区内卷烟生产落后,南洋生产的白金龙、红金龙、黄金龙等香烟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为方便购销业务,在赛岐等地专设卷烟代销公司,境内各县可在赛岐批发中转,年约销售南洋进口卷烟200大箱。民国25年,成立寿宁、福安、霞浦烟酒稽征所,执行烟、酒统税任务。
民国27年7月,为筹集抗战经费,福建省政府成立省卷烟公卖局,在福安设福海分局,直辖福安、宁德、霞浦、三都、福鼎、罗源、周墩(现周宁)等地,并在古田、屏南、寿宁设办事处。对卷烟实行统税、限价。
民国30年,执行国民政府对盐、糖、烟、酒、火柴、茶叶6种商品实行专卖的决定和福建省政府发布的《修正福建省卷烟贩卖登记法》50条款,将卷烟公卖费由50%提到70%。民国31年6月,按照国民政府颁发的《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和《战时烟类专卖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政府制定的《战时烟类专卖条例》6章41条的实施细则。烟草由公卖转为专卖。境内在福安成立闽赣区烟类专卖局福安分局,各县相应成立烟类专卖办事处。期间,由于世界大战,海口被封锁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断,造成卷烟等商品严重匮乏,区内手工卷烟开始发展。为加强对区内卷烟生产的管理,执行《条例》规定:除国家设厂外,凡商人设厂制造者,应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其生产的种类、数量、商标、包装也应同时报请专卖局核准登记。其产品由专卖局收购统销,收购价格由专卖局组织评委会核定。当时省内手工生产的卷烟的专卖税征收率经闽赣区食糖专卖核准,按出厂价的60%征收。施行烟类专卖可大幅度增加国库收入,弥补战时的财力不足又可减少卷烟销售中转环节,而且卷烟销售价格由专卖局统一核定,乱涨价和一烟多价的混乱局面可得到控制。实施烟类专卖期间,区内兴办各类手工和半机制卷烟企业,均应事先逐级呈文上报财政部烟类专卖局审批,方可按规章办厂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草市场由自由购销转为计划管理。1950年8月,福建省贸易总公司福安分公司成立后,兼营全区的烟草业务。1952年,开始执行中央财政部颁发的《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试行草案》,福安专区成立专区专卖事业处,区内的霞浦等县相继成立专卖事业分处,经营烟草专卖业务。福安专区根据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的通知下文要求福安、霞浦、宁德、福鼎4县和赛岐镇的百货商店必须在年内完成卷烟专卖移交工作。移交后的烟草价格原则上保持三级差价,对卷烟批发差价按不同品种结合市场需求掌握在8~11%范围内。当年全区各县接收百货公司卷烟计9989条,金额16341.58万元。
1953年1月,福安专区根据省财委的要求,成立“卷烟专卖筹备委员会”,为临时机构。筹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卷烟生产厂商宣传和解释卷烟专卖政策,协调工商、税务、合作社等部门之间关系,保证卷烟市场的稳定,检查督促卷烟专卖作价。与此同时要求各县事先做好卷烟厂、商企业的登记及证照管理工作,办理先厂后商的产销企业登记报批手续。实施专卖后,卷烟价格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零售价一般不高于专卖前的价格,批发价因税率变化,可略调高,其调价程序按商业部规定办理。由于全区烟叶种植和卷烟生产比较落后,仅有古田、霞浦等地的几家小型卷烟厂,因此对卷烟专卖工作的贯彻落实抓得不紧。对此福安专区财委再次下文,要求各县财委迅速组建卷烟专卖工作筹备委员会,按照任务分步骤推动专卖工作。各县筹委会督促卷烟专卖分处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卷烟市场。存烟登记于1953年1月23日结束,24日宣布征收专利,26日补征结束,其利润上交专区。对卷烟厂和卷烟批发以及零售商店一律重新办理企业申请登记。霞浦县于1953年1月28日成立霞浦县卷烟专卖工作筹备委员会,成员均由工商专卖分处、税务、供销、百货等5家抽调,组成临时协调机构。霞浦县筹委会组建后责成税务局突击清理卷烟市场的存烟,至1月31日全县登记存烟2990条。当时全区清理卷烟市场的存烟品种有:白锡龙、双斧、腰鼓、指南、红星、秧歌舞、白金龙、太平洋、人参、刀牌、大联珠、矿山、美丽、旗鼓、雁塔、军人、小桃源、飞马等。接收存烟总计19383条,其中福安3816条、霞浦2990条、宁德4737条、福鼎4050条、寿宁2403条、柘荣191条、赛岐1196条。
1954年9月,根据国家专卖事业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专卖机构变更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撤销原福安专卖事业管理处及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安中心批发部,改设福安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及中国专卖事业福安专区分公司。原专卖公司下属的福鼎、霞浦批发商店、原专卖事业公司福安中心批发部和宁德营业处改称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安县分公司和宁德营业处。撤销原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安中心批发部赛岐推销组,成立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安县分公司赛岐营业处和福安门市部。寿宁和周宁2县卷烟专卖业务隶属福安县分公司,柘荣县的专卖业务由福鼎县卷烟批发商店兼营,3县的卷烟批发业务均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办理。调整后,专署专卖事业管理局受省专卖事业公司和专员公署双重领导;专区专卖事业分公司受省事业公司和专署商业部门双重领导。此外,霞浦和福鼎县专卖事业管理处受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和当地县政府双重领导。霞浦、福鼎2县的卷烟批发商店和宁德营业处以及福安门市部受福安县分公司和所在县商业局双重领导,赛岐营业处受专区分公司和赛岐镇的双重领导。
当年,全区卷烟专卖工作的重点为抓卷烟销售,增加卷烟批发零销网点,扩大卷烟销售业务,以行政措施限制外地商贩进入区内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由于各县卷烟销售逐步实行包销,人为地控制卷烟外来货源,并且多次进行地区差价调整,使卷烟销售利润减少。加之对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展开,全区私营和个体卷烟批发零售业务逐渐由国营企业取代。年末,全区卷烟经营中的个体户为14户,其中独资13户,合营1户。
1956年,全区加快“对私改造”工作的步伐,继棉布全行业改造之后,完成粮食、烟草等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1957年8月,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以及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区内生产的烟叶统一由供销部门收购,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对烟草采取“统购全销,计划管理”的体制。卷烟的购销业务改由商业、供销和食杂等部门经营。全区的县级烟草专卖事业机构由“专卖分处”改称“专卖公司”,隶属关系由工商局改隶商业局。
60年代,烟叶为国家二类物资,规定在完成国家统一收购任务后方可上市自行买卖,并责成各县的工商、税务、公安、供销、商业等部门协同查处烟草经营违章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烟草的产、供、销由福安专区生产指挥部实行计划调配,卷烟的采购销售由财贸商业部门经办。全区卷烟实施计划供应,供应对象主要有部队和特需单位以及市场三大块。由于受动乱的影响,外埠卷烟产量下跌,计划分配数量减少,卷烟脱销,供应紧张。1969年,全区的卷烟供应紧张状况得到缓解。当时烟草虽未实行专卖,但列为二类物资而受到严格控制,均由国营商业和供销部门经营。1978年2月,卷烟的购销业务改由糖烟酒公司经营,仍然是计划供应。1978年10月,按照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再次成立宁德地区专卖事业管理局,与宁德地区糖烟酒公司合署办公,专营糖、烟、酒。
1984年,贯彻国务院颁发的《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各级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经济区域、商品流向、减少层次、避免重叠”的原则,从省到县均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同一城市不设重叠的2个机构。组建地区烟草专卖行政和企业机构,称福建省宁德地区烟草专卖局和福建省宁德地区烟草分公司,并于1984年7月对外挂牌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年内全区除宁德外各县均成立相应专卖局和公司机构,宁德县烟草专卖局与地区专卖局专卖办合署办公。当年全区筹备发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理顺烟草购销工作,查处违章案件。是年,全区查处烟草专卖违章案件144起,收购卷烟1.99万条,没收卷烟1329条,罚没款计7415元。年末,全区销售卷烟5.2万箱,比1983年增长48%,销售总额4221万元,比上年增35.5%,上交利润15.5万元。
1985年5月,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51号文件和福建省经委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交接协议,将宁德地区烟草分公司和所属8个县的烟草公司以及分公司销售经理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福建省烟草公司。实行省公司和宁德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公司企业为经济实体,实行产、供、销、人、财、物均由省公司统一管理的体制。公司内党组织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由所在地、县财委兼管。上划后的宁德地区分公司更名为福建省烟草公司宁德分公司,分公司内设专卖、政工、生产、业务、财务、基建储运等科室。所属8县的烟草专卖公司更名福建省烟草公司××县公司。县公司内设专卖、人秘、业务、财务等股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草专卖事业相对独立和比较健全的机构。
全区烟草专卖机构建立健全后,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开展打假缉私工作,严肃处理无证经营户,促使全区的卷烟市场规范化。年末,全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7706份,其中国营和集体的为2544份,占总数的33%,个体户为5101份,占总数的66.2%。委托供销部门代批的有57份,核发特种临时许可证4份。年末,全区破获各类违章案件729起,其中假冒卷烟商标97起,违反价格120起,无证运销251起,无证经营115起,其他案件146起。收购卷烟4.72万元,没收卷烟0.62万条,罚款5.31万元。整顿后理顺销售渠道,建立卷烟垄断经营批发体系。年末,全区卷烟销售4.41万大箱,完成省公司下达销售计划的90.1%,销售总额为5015.37万元,占计划数的128.1%,比1984年增54.2%,实现利润90.51万元,比上年增82.8%。
1988年,贯彻国务院对部分烟价进行调整的精神,加强全区烟草专卖市场的管理力度,会同物价等部门实施部分烟价的放调工作,继续开展烟草市场大检查,严厉打击地下卷烟厂和黑市卷烟批发商,打击走私贩私;严禁地产烟叶上市买卖和套购贩运烤烟以及销售假冒卷烟等违法活动。年末,全区查处违章违法案件607起,查获私烟1247件,6.24万条,假冒名牌烟408条,罚没款242.66万元。全区年完成卷烟销售6.82万箱,比上年增长14.4%。卷烟销售总额达10243万元,比增40%;实现利润244.03万元,比增52.78%;纳税255.22万元,比增为59.51%;实现价改资金309.81万元,减少费用2.02%,比上年同期下降0.5%。
1989年,针对沿海县份卷烟走私违法活动猖獗的情况,全区开展卷烟市场的治理整顿。在公安、武警、财政、税务、邮电、交通、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海上、陆地各交通要道增设关卡,重点查缉违法分子利用油罐车、冷冻车、邮政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夹带走私卷烟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卷烟走私贩私违法违章案件1113起,案件数比上年多出近一倍。没收卷烟变价款和罚没款计293.06万元。没收进口和国产卷烟66044条,变价款为207.3万元,罚款85.76万元。收购进口卷烟5.3万条,国产卷烟12万条。没收假冒卷烟5503条。1990年,全区销售卷烟8.4万大箱,金额达22182.79万元,实现利润575.79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6%、42.9%和56.1%。
1991年,执行福建省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卷烟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全区卷烟的批发与零售价一律放开,由卷烟经营单位按进货成本和当地市场情况自行作价。允许拉开卷烟质量差价。地区烟草分公司自行组织调进的省外卷烟的批发价可上下浮动,以自求平衡为原则。并要求各级烟草公司建立健全卷烟价格管理体系。实行批发浮动价格时注重与毗邻地区卷烟价格的衔接,以保持卷烟价格的相对稳定。对同一牌号、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卷烟在同一时间、地点销售必须实行一个价格。同年6月,开始执行国家工商局、烟草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柘荣县捣毁地下手工卷烟厂一家,没收卷烟机2架,烟丝百余公斤及乘风牌烟标等。全区查处违法经营卷烟案件计195起,罚款42.78万元。没收并烧毁假冒卷烟2.19万条,取缔地下手工卷烟厂2家,烧毁无商标的劣质卷烟2.89万条。福安市赛岐镇取缔位于104国道线一侧的走私卷烟专营市场。宁德边防支队和宁德工商局缉私队在海上抓获台湾“圣宝号”、香港“瑞和号”和闽晋浙岭渔轮3艘走私香烟船只,没收外产卷烟2.3万件,价值达747.66万元。
199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按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查处制造贩卖假冒卷烟奖励的补充规定》开展宣传活动。贯彻国家烟草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区内成立打击假冒香烟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1992年,全区查处烟草专卖违章案件计203起,收购卷烟计6.08万件,没收卷烟1.18万件,变价款1403.24万元,罚没款61.23万元,取缔假卷烟作坊2家。年末,全区销售卷烟10.42万大箱,销售总额3.7亿元,实现利润1443.17万元,实现销售税金273.56万元,实现价改资金145.32万元。
表13-5
发
批
零 售
表13-6
表13-7
办
案
件
单位
移交
案件
烟厂
(户)
法
假
冒
证
营
业
证
运
输
证
批
发
没收变价
(2项合计)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