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关时期,闽海关税则规定:载运赈济灾区的粮食和其他救灾物资的船只,船、货免税;自外洋进口粮食的船只和赴邻省采办粮食的船只,除船钞外,其他税费豁免;外国贡船及贡物免税;番船梁课减2折征收。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闽海关免税物品有金银、洋米、洋面、五谷等。咸丰八年(1858年)《天津条约》后增至35种,包括“船用杂物”。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为增加税收保证赔款,厦门关将免税物品减少至12种。
光绪三十二年,厦门关对外洋的稻米、谷类、面粉、金银、货币,外国使领馆的供给品,外国驻华军队的军需品,外国政府向该国领事馆提供的办公用品等,政府出具证明的供给品,为履行和平协议签署的免费提供的进口铁路料件,有证明确系不作出售物的合理数量的货样,散发的广告等,确定身份的旅游者的行李,确认不作出售的迁移者带进的用过的衣物、书籍、画像和家具共10项货物或物品,均予免税。
民国时期,免税范围大致和清代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厦门海关根据《暂行海关法》、《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应征关税额在起征点以下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装途程中必需的燃料和饮食用品;免税限量以内的旅客行李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的自用物品、免税限量以下的进口邮递物品;进口粮食,出口茶叶、纸箱、鲜柑、橙、蒜头、嘉应子、食品等规定免税进出口的货品;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货物,给予法定减免税。
1957年起,除上述货物外,厦门口岸出口国货因故退回,复进口享受法定免税的逐渐增多。1959~1963年,对华侨从厦门口岸货运进口、联运进口、旅客带进、邮递进口粮、副食品均享受免税优惠。
1967~1979年,海关停征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关税期间,厦门口岸减免税的主要项目有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装途中必需的燃料、饮食用品、免税限量以内的旅客行李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进的自用物品和免税限值以下的进口邮递物品。
1979年后,厦门进出口享受法定减免货物税剧增。1985年,厦门海关根据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进出厦门关区的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及货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因故退回的出口国货,经海关审查无讹的,给予免税待遇。经厦门海关核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口(或者复运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及剧团服装道具,也予免征进口(或者出口)税。对国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至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非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人不慎造成损失的进出口货物,厦门海关均酌情予以减免税。同时,对关区内进口的粮食、书刊、教育(学)用语言录音设备等也予以免税。
1994年1月1日起,厦门海关根据总署关于废止、调整若干政策性减免税法规的紧急通知,废止27个、调整9个减免税规定,调整后对经济特区加油站进口燃料油列入特区半税市场物资额度之内的,减半征税;对于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及农业出口创汇项目的加工设备,改按内地进口技术改造设备减半征税。
1995年1月1日,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对以前批准的临时减免税44项规定,是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