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不稳定,总体价格波动较大,政务院提出“整顿收支、稳定物价”方针。县人民政府适时采取措施,组织货源,抛售商品,回笼货币,集中物价管理权限。1951年4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对棉布、棉纱实行“统购”政策,适当提高牌价。年底,20支仙女牌棉纱和白细布销价分别比年初提高22.8%和14.4%。同时公布棉、茧、麻、猪与粮的比价,促进农产品协调发展。
1952年9月,政务院商业部决定扩大商品批零买价,各类商品扩大幅度为5~30%。
1953年,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棉絮销价给予适当补贴。10月,取消粮食季节差价和城乡差价,实行全年全县一价。1954年,粮食购销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建立粮食交易市场,规定调剂作价原则。
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回收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从2月1日起,所有商品不准提价,3月1日按新币计算商品价格,同时实行明码标价。
1956年7月,全国普调工资,市场物价暂时冻结,以保持总体物价基本稳定。
1958年12月,农村贸易管理体制实行“三统两放一包”政策,即统一计划、政策和流动资金管理,下放人员和资金,包财政任务。1960年,增加对粮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补贴品种由1种扩大为5种。1961年8月,对职工生活必需的18类商品,实行定量本价供应。同时对自行车、名酒、食糖、糕点和部分针织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1962年12月,全国第一次物价会议决定,对农村和城镇粮食销价分年度逐步调整。1963年8月,农村粮食和行业用粮销价与购价持平。1964年10月,全国第三次物价会议决定适当调整消费品价格:供不应求的商品不降价,供不应求但又亏损的商品酌情提价;畅销与滞销的名牌产品,适当扩大质量差价;积压滞销且价高利大的商品及时降价,利小或亏损的商品应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适当调整价格。1965年,省人委决定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与购价持平。同时建立城镇职工“粮价补贴”制度。翌年8月,又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给职工增加粮价补贴每人每月2元。1967年,中共中央提出“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加强集市贸易价格管理,使市场价格长期冻结。1970年11月,进一步加强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由于物价冻结,实行价格补贴商品由5种增加为9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猪、鱼、蛋、禽、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20~25%,部分达40%,对超购的粮油,在提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0%。同年11月1日,提高猪肉、牛肉、羊肉、水产品、家禽、鲜蛋、蔬菜、牛奶等8种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增加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5元。
198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强调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自行提高,价格极不合理必须调整的,应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收费标准,亦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擅自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必须重新申报。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2月,全市放开第一批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品种达7类262种。1983年1月,调整纺织品价格:棉布提价,化纤布降价,初步理顺价格关系,促进纺织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化纤品的消费水平。6月,进一步放开351种工业消费品价格。12月1日,取消棉布票券,实行免票供应,销价不变。1985年4月1日,粮食收购取消“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变“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现象。5月1日,放开生猪价格,取消派购,实行指导性议购议销制度。提高猪肉、家禽、鲜蛋、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给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副食品价格补贴3.20元。1986年3月,改革农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的议价和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3种形式。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同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统一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统一票据。严禁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88年4月,对粮食定购实行价外补贴,每50千克稻谷、大米、小麦分别补贴4.50元、6.25元和3.80元。5月,放开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购销价格。同时调整食糖销价,并给职工以适当的价格补贴;南平属二类区,职工每人每月补贴8元,大中专学生分别补贴7元和5元。6月,提高粮油销价,城镇和农村每千克一等标准晚米销价分别为0.68元和0.805元。由于受长期物价冻结的影响,群众心理承受能力不足,8~9月间,抢购风席卷全市,市民竞相取款购货。为平息抢购风,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强调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加强管理,对部分物资实行专营。同时强化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整顿收费秩序,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
1989年,为进一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控制市场物价,省物委决定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具体控制55种商品价格和5种收费(称“六○控价工程”),并实行分部门包干负责。4月,全省调整粮油价格,每50千克中等早谷和二级花生油定购价分别提高5元和11.4元,粮油统购价亦作相应调整,居民口粮售价不变。
1990年9月,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简称“三乱”)进行综合治理。12月,提高城镇民用煤、食糖、自来水价格,同时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元,民办教师和享受国家固定补贴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