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信访
  

  (一)信访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专门开展纪检信访工作。1950年,全省各级纪检机构建立后,开始受理群众和党员的来信来访。经过剿匪、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社会改革运动,群众觉悟有了提高。1952年,在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群众踊跃检举揭发。至年底,省委纪委收到控告、申诉信55件。其中检举党员、干部贪污及公私不分等经济问题的18件,违反政策以及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等作风问题的25件,丧失立场3件,婚姻纠纷2件,还有申请、申诉7件。更多的来信是投向专门为“三反”运动设立的省节约检查委员会人民检举接待室,共收到检举信7183件,接待来访212次。1953年,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群众控告信进一步增加,加上“三反”运动处理了一批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也增多。仅省委纪委就收到来信1368件,计603案,其中“三反”申诉99案,检举官僚主义73案,检举打击报复66案,检举违法乱纪54案。全省各级纪委共收到群众来信3047件,接待来访80人次。来信内容有的揭发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较严重的政治麻痹、敌我不分、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等错误行为;有的揭露一些基层组织不纯现象。
  “三反”、“新三反”运动后,党内许多问题得到解决,党员干部的作风也有所改进,因而1954~1955年群众来信、来访呈下降趋势。1955年,省委纪委受理来信385件,接待来访70次,计201案。其中属于因处分不服而申诉的20案,不属纪检范围转有关部门处理的107案。在控告案件上,由于1955年下半年开始开展“肃反”运动,检举暗藏反革命分子以及与肃反有关的案件增多,居第一位;反映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在男女关系上犯有错误的居第二位;控告某些人作风不民主,给批评者穿小鞋,甚至挟嫌报复的居第三位。
  各级监委成立后,严肃认真地处理了一些典型案件,鼓舞了党内外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坏人坏事作斗争的积极性。1956年后,全省党内控诉、申诉和群众检举、控告党员的来信来访日益增多。省监委受理1403件,比上年增加约3倍。特别是检举控告中央、省委管理的干部的来信增加很多。省监委1955年只收到10件(10案),1956年受理137件(81案),增加约8倍。1957年,全省各级监委受理控告信5268件,其中控告内容基本属实的约占四分之三。
  1958年后,全国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1959年,全省各级监委收到控告信9400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多。仅省委监委收到属于监察工作范围内的控告信就有882件,其中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在办工业、炼钢铁、组织人民公社中违反政策、强迫命令、侵犯个人权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居首位;揭发贪污盗窃集体财产和搞投机倒把活动的居第二位;揭露男女关系问题的居第三位。1960年群众生产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加上“反右倾”运动挫伤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不敢向党反映真实情况,致使当年信访件比1959年下降24.67%。1961年,中共中央部署整风整社,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等“五风”,大得人心,群众纷纷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以及“五风”问题,人民来信又呈上升趋势。全省各级监委1961年至1962年共收到控诉信件达15022件,内容除了反映部分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外,主要是检举违法乱纪、强迫命令,约占44%,其次是贪污盗窃、“走后门”、生活特殊化、腐化堕落等问题。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接着又开展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大党员和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敢于揭发、斗争,从1963年起,控诉信访件又呈增加之势。从1963年至1966年上半年,省委监委共受理控告、申诉12959件。主要是控告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损失浪费、违法乱纪、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等问题。
  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错误开展“反右倾”斗争、反地方主义以及在农村开展“拔白旗”等政治运动,错误处理了一部分人。各级监委受理的申诉案件大量增加,而且申诉信件在整个来信来访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加。1961年,全省各级共收到申诉信2988件,比1960年增加119%。1962年,收到申诉信9939件,比1961年增加232.6%,申诉信占控申总数的56.6%。随着甄别平反工作的进行,许多受错误批判处理的人得到平反纠正。1963年申诉信比1962年下降56.4%,由于反右派扩大化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1963年至1965年,全省各级监委共收到申诉信16974件,占这3年控申总数的30%,申诉的内容,大部分是不服党纪处分,还有一部分是不服行政、刑事处分以及不服被清洗或作精简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落实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1980年,省委纪委收到来信8310件(包括中央部门转来的1084件)。信访量上升原因:一方面由于中共中央在1980年公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对“渤海二号”案件公开处理,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纷纷来信,反映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是历史上遗留的处理“不纯”、反“右倾”、“四清”划成分等问题,因中央和省委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许多被处理的人员纷纷来信要求落实政策。
  1983年,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方针从过去把主要精力用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转到着重抓执政党的党风问题上来。所以信访件的绝大多数是涉及有关党风、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各级纪委全年共收到党内外群众来信48280件,接待来访5696人次,其中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违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多占房,分好房以及违纪建房问题5272件,居首位;各种违法违纪问题5007件,占第二位;经济方面问题4097件,占第三位;反映压制民主,打击报复1605件,占第四位。
  1985年,全省各级纪委受理党内外群众来信46289件,比前几年略有下降,其中属党风党纪方面的26187件,属行政司法、民事方面的19472件。在来信来访中,检举揭发党员干部经济问题的占首位,以权谋私问题的占第二位。
  1986年,由于县一级纪委增设信访机构,加派信访干部,不少基层发生的问题就地得到妥善解决,因此,1986~1987年全省受理的信访件数量逐年下降,1986年比1985年下降2.53%,1987年比1986年下降11.4%。
  1988年,全省共受理纪检业务内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信访件9810件,占信访总数的31.25%。其中反映以权谋私问题的2740件,涉及科局级以上党员干部905件;反映各类经济问题的2188件,涉及科局级以上党员干部549件。这一年,全省立案查处2034起党内各类违纪案件,其中,70.14%是由信访渠道提供的案源。各级纪委发出的626件查报件,当年查结609件,其中属实和基本属实的占70%。这些信访件为严肃党纪,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洁,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较好地发挥了监督作用。
  1989年来信来访数量增多,全年有40762件。特别是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有关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通告之后,信访量呈逐月上升的趋势。来信来访中举报比重大,约占信访总量的80%多。举报问题比较集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违纪建私房等问题占举报信访的70%。举报的事实比较具体,也比较及时,涉及的干部层次比较高,反映科局级以上干部问题的占9%。
  1990年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后,省纪委十分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提出信访中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应由相应机关负责查办,严禁搁置不理。这一年属于纪检业务范围的信访件达到16991件。加上当时省里正在清理干部违纪建私房问题,所以反映这类问题的较上年上升,达到1352件。反映各类经济问题的信访件,涉及科局级干部3646件,涉及县处级干部1323件,涉及地厅级干部132件,较上年都有上升。
  (二)信访处理
  全省各级纪委建立初期,由于缺乏办事人员,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一定的工作制度,控申工作比较薄弱。1952年10月,省委纪委根据上级纪委的指示,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纪委以11月作为检查处理群众来信运动月,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华东局纪委有关指示,联系实际,彻底揭发批判处理群众来信的官僚主义态度。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特别是检举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有关人命案、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检举反革命分子、一再申诉而领导上搁置不理的,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等6个方面的信访件,都要作出结论。通知下达后,省委纪委机关率先行动,确定暂由秘书组抽3个人集中清理积案。同时着手制定接待、登记、检查、审查答复及抄写、摘要、统计、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派人到古田县,帮助县委处理申诉案件,保障党内外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各地、市纪委也积极行动。至年底,福州市委纪委实现无积案。
  1953年3月,群众来信增加,省委纪委检查处成立来信组,配4名干部,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各级纪委也确定了专人兼办此项工作,还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了处理群众来信委员会。坚持每星期一次例会,统一掌握政策,交流经验,选择典型,重点检查。这期间各地信访工作得到加强,一般都建立了登记、编号、摘要、催办、归案等制度。对于较为重大案件,经领导研究后,进行专案处理;检举一般干部,问题不很严重的,转被告所在上两级党委查处后上报备案;群众中一般民事纠纷转调解会处理。当年信访结案率达84.8%。省委纪委从过去每天受理不到1件,增加到每天10件以上。从中发现长汀县财政科被混入党内坏分子所把持,以及造成18人冤狱的闽侯茶板乡“反共血军”假案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纯洁了党的组织,密切了党与群众的关系。
  1954年初,中央纪委作出《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各级纪委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及处理的基本原则。此后,省委纪委将此项工作的业务划归检查处审理组,按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工作中注意贯彻“分别对待”的政策:对检举属实者进行表扬;对误告者进行解释;对控告领导打击报复,经查明不是事实而是控告者企图减轻自己的错误的控告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坏分子有意捣乱、诬告党员干部者,进行严肃处理。
  省监委成立后,处理控告、申诉工作由案件审理处负责。1956年公开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后,来信来访大量增加。为此省监委于7月发出《关于加强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委加强控申工作,确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力争做到当年结案率90%以上。同时还按中监委要求,对群众来信办理的时间作了规定:转交下级监委处理的,一般在3~7天内转出;直接派人检查,或委托一定组织或下级监委检查处理的,一般在1~3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案的,要申明理由;比较重大的控告、申诉案长期拖延不办,或遗失、烧掉等,要追究责任。1957年,省监委建立了领导批办制度,规定:凡涉及中央和省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及党的一级组织的问题,有关政治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承办人应在3天内审阅摘要,经处务会研究后呈请领导批办;地委以下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问题,承办人阅后,提出处理意见,交处长批办;一般作风问题或不属党的监察工作范围内的问题,承办人阅后即可转办。对那些控告问题比较大,而下级监委长期不能结案的,派人下去或召人上来,集中力量检查研究,予以解决。这一年信访结案率达78.5%。
  1958年,整风运动后,对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建立起一套处理信访的程序和制度。此后,工作的重点转向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以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情况。全省各级监委受理的控告、申诉案件的结案率有了显著提高,1958年达到91%,1959年达到94.4%。其中,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控告闽侯县南屿镇干部用吊打捆跪的办法强迫群众投资办工业以及南安县第三农场支部书记任意吊打民工,造成自杀等严重事件,并通报全省。
  在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有些地方把群众的善意批评当作反党反领导,把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抵制“五风”当作否定成绩,攻击“三面红旗”,挫伤了群众控告的积极性。此后署名控告信大大减少,匿名控告信日渐增多,给处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1961年,省监委虽两次在地(市)监委书记会上,要求重视加强信访工作。省监委副书记魏荫南带头批阅来信85件,接待来访35人次,各级监委领导也亲自审批来信和接见来访,但当年信访结案率仍下降到78.8%。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后,全省各级监委对受理控诉、申诉工作更为重视,注意坚持多办少转的原则。省监委对重要来信来访,多由负责人亲自审阅或接见,凡问题重要又能解决的,直接派人查处。强调必须严肃处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为此专门通报了对长乐县委书记打击报复检举人以及寿宁县坑底区委书记打击陷害控告人的处理决定,要求各级监委在处理控告干部的来信来访材料时,要替控告人保密;发现打击报复案件,要及时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对因处理不当致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也应追究责任一并处理。同时,加强对控申工作的检查指导。1965年,先后派干部到6个地委和13个县、市了解情况,总结推广了福清县监委多快好省处理人民来信和莆田县监委参加县长接待日,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推动全省信访工作的开展。
  1979年,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之后,为处理好反映“文化大革命”中各种问题的大量信件,全省有27个县、市委纪委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各级纪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的精神,分别对信访件进行了处理。1980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省委纪委信访处就信访中反映较为强列的干部占地建私房,招工、招干、招生、出境“走后门”,违反规定“农转非”和在对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等方面问题,通过《情况反映》、《来信摘要》等方式及时反映给领导机关,为制定政策,纠正和制止不正之风提供依据。各级纪委还注意解决重复来信、越级上访、老信访户的问题,采取“请上来”帮助有关单位领导统一认识,“走下去”帮助下面解决信访疑难的方法,使问题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中央纪委信访简报(1981)20期,专门介绍了1980年福建纪检信访工作。
  1983年初,信访中反映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突出,沿海走私贩私和山区乱砍森林搞木材投机问题严重。为推动各地办理反映这类问题的大量控诉案件,省委纪委专门向有关领导印发《信访反映》、《重要信访摘要》,还对各地采取函件转或发函查报的方法,以督促各地及时处理好信访件中反映的问题。上半年,省委纪委立案查处61个经济大要案,其中52件是从信访渠道提供的。是年,在保障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各级纪委共受理1605件,通过及时查处,较好地解决了压制民主和打击报复等问题。
  1984年底,中央纪委召开信访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加强县一级纪检信访工作。会议对建立健全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件要达到的具体指标以及实现目标责任制等提出要求。1986年2月,省纪委在邵武召开有各县纪委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会议,进行传达贯彻,要求各级纪委把实现信访工作目标纳入党风责任制,做到年初部署,年中检查,年底验收评比。至年底,全省有64个县、区纪检信访工作实现了目标管理的要求。1987年8月,省纪委对1986年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9个先进集体、9名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年底,全省9个地、市纪委均设立信访科,有32个县、区纪委设立信访科,省、地、县三级配有专职信访干部168人。是年,全省各级纪委信访办结率达到94.51%,实现中央纪委提出的目标管理计划。
  全省纪检信访工作,通过多年来实行目标管理,到1988年,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制定和实行了“纪检信访工作细则”、“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处理信访问题接待日”。在工作方法上也有改进,增加透明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访查处结果,提高准确性,防止片面性。全省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信访网络,有54个县、区纪委设立信访科,配有专职信访干部180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纪委或纪检组,配有兼职信访干部498人;乡镇纪委也配了专兼职纪检信访干部;聘请相当数量的信访信息员、预测员和联络员等,各乡村还建立民调小组14055个。3月,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总结实现目标管理的工作经验,并表彰1987年度纪检工作5个红旗单位和18名先进工作者,对1984年以后做出突出贡献的75人颁发了证书。这一年信访工作平均结案率达到98.3%,有23个县、区还实现了无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1989年1月,省纪委召开全省纪检信访工作座谈会,研究贯彻中纪委第二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实现目标管理计划,会后形成文件下发,要求全省提前一年实现中央纪委第二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这一年,各级纪委领导带头抓信访处理工作,阅批信访件1万多件,占信访总数的四分之一。还加强了信访信息工作和信访监督,从严重违纪问题的信访件中筛选出14020条信息向党委、纪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对其中1159件立案查处。至年底,有75个县、区纪委达到中央纪委关于实现目标管理的要求,其中有7个县、区纪委“两个结案率”达到100%。
  1990年,各级纪委控申部门把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与贯彻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全省93.4%的信访件得到妥善处理。各级控申部门向纪委领导报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的重要信访件9709件,对其中419件进行立案查处。年底,全省控申工作提前一年实现中央纪委关于实现目标管理的要求,有61个县、区“两个结案率”达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