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取和平统一祖国
  

  (一)转变对台政策
  中美建交后,美国与台湾国民党政府断绝了外交关系。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殷切期望台湾同胞、台湾当局共同努力,尽早实现祖国统一,对台工作随之进入争取和平统一的新时期。
  1980年1月,省委批准《全省统战工作会议纪要》,根据中央批示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提出了具体任务和措施。省委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必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发展和壮大革命的爱国统一战线。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配备有工作能力的干部负责做好统战工作。
  2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台湾海峡开始恢复自由通航。
  1981年4月,省委对台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和省委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对台工作的决定》的讨论稿进行修改。省委部署的任务主要有: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台方针政策宣传,把做好与台胞接触较多的渔民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做好联谊工作。5月,省委根据会议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对台工作的决定》,指出:做好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是党和国家80年代三大任务之一。福建面对台、澎、金、马,各级党委要深入开展对台方针政策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台宣传,做好落实政策工作,搞好去台人员调研和登记;促进人员交往,沟通联系。要加强对渔民教育,反“心战”和“策反”,做好台情调研和台湾同胞联谊会等工作,把福建省建设成为统一祖国的重要基地。
  同年5月,福建省第一次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在福州召开。省委书记项南在《福建应当成为统一祖国的基地》的讲话中,阐述了对台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抓紧落实政策工作,加强培养台胞青年干部,积极开展海上贸易,指示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台工作的领导。
  1983年6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对台办《关于来闽定居的台湾同胞安置工作的若干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按照执行。省委对台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叶剑英委员长关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意回祖国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的讲话精神,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对来福建省定居的台湾同胞安置工作制定了11条规定。
  1990年4月,全省对台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到会作重要讲话。会议贯彻中共十二届四中、五中、六中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人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指示,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要求进一步动员各方面力量,把对台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成效,争取在90年代有大的发展,有新的突破。会议研究了今后对台工作的措施,并提出近60条有待改进的问题和意见。
  (二)落实政策
  1956年,省委召开各级党政军负责人会议,贯彻中央关于做好住在大陆的台胞、去台人员家属和亲友工作的指示,强调指出:对台胞和去台人员亲属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他们与在台家人有通信自由,来往自由,可以让去台人员回来久居或暂住。1961年,省委再次重申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但在“左”的错误影响下,这些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台胞、去台人员家属和亲友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造成不良后果。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中共福建省委从1980年起开始落实台胞台属政策。
  1980年5月,省委发出《关于做好我省台籍同胞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台籍同胞的政策落实、干部培养、子女就业和关心其生产、生活等项工作。当年,省委成立省落实台属、台胞政策临时机构。对台籍同胞,要求组织力量逐人逐户检查落实台籍同胞政策情况,力争在1981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对他们的工作安排、生活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凡应解决又能解决的问题都尽早解决;对去台人员亲属的落实政策工作也要抓紧进行,首先要解决好有影响人士亲属的落实政策工作,特别是对台工作需要的对象,可放宽政策,优待照顾。去台人员亲属中的冤假错案平反工作要求在1981年底全部结束。
  1983年5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对台工作办公室等8个单位《关于落实台属政策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对落实政策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重视加强这项工作,抓紧组织一次检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10月,省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决定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顾委筹备组共同组织省落实政策检查团,由伍洪祥任团长,王直、张克辉、刘永业、倪松茂、蒋学道、许青任副团长。各地(市)、县也相应成立检查分团、检查组,检查去台人员、台胞政策的落实情况。
  1.落实台属政策
  1981年,省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结合福建省去台人员亲属私有房产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去台人员的私有房产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没收、接管的,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原房主。原属房主自住房的,应按“谁占谁退”的原则,腾出房屋,退还自住;一时退还确有困难的,可与原房主本着互谅精神协商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台湾关系”被迫将私房低价出售给国家或集体单位的,允许按原价赎回或按当时的合理价格给予补偿。1949年至1966年期间,在历次的政治运动中涉及的去台人员亲属的私房问题,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复查处理。去台人员亲属在城市房改中的遗留问题,由各地房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复查处理。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在城市的私人房产,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一个联合调查组,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造册登记。接着,省委又于1984年4月决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台胞房屋政策所需的20万平方米住房的经费,如财政厅难以付清,由省委对台办报请中央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经努力,去台人员亲属的房产问题都得到较好的解决。
  1984年4月,省委决定:去台人员亲属现居城镇,确因“台湾关系”影响,长期在单位做临时工或长期无固定工作的,如本人符合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招工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由所在地对台办为主,劳动部门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后可招收为集体工。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前因“台湾关系”,户粮关系被内迁山区、农村的,由县(市)对台、公安部门研究后,酌情照顾迁回所在城镇。在处理去台人员家属的其他问题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办法,能解决的尽量加以解决。在全省的努力下,因“台湾关系”影响而未能转正的1138名长期临时工、常年代课教员和民办教师都办理了转正手续。
  1990年,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对怎样照顾去台上层人员的亲属又作了些规定。
  2.扶持贫困台胞
  居住在我省的台湾省籍同胞,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生活水准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和省定贫困线。为切实解决好台胞贫困户问题,1984年4月11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省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党对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把帮好台胞贫困户脱贫工作作为维护福建综合改革试验区形象,加深两岸同胞亲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台胞贫困户早日脱贫解困。省委决定由省财政厅拨出60万元专款,解决部分台胞生活困难。省委要求各地对生活困难的台胞,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法给予帮助和扶贫,使其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有效提高台胞贫困户脱贫的“造血”功能。进一步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台胞排忧解难,共同做好台胞贫困户脱贫工作。1984年,全省共有835户住房困难台胞得到住房,省人民政府还先后拨出专款72万元,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台胞。
  (三)促进人员往来
  在省委关心和支持下,1981年4月,全国第一个由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组成的人民团体——福建省台湾同胞联谊会在福州成立,此后相继成立福建省台湾大专院校校友会、金门同胞联谊会、黄埔同学会和福马海军联谊会等。通过这些团体,沟通两岸交往,增进乡亲情谊。省委把台联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台湾籍同胞的桥梁,希望通过台联会广泛联系台湾同胞,了解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台湾同胞政策,解决台胞工作上、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各级党委要积极加以领导,统战、对台和有关部门要帮助、支持台联会的工作。
  1981年10月,省委书记项南在福建省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筹备委员会举行的座谈会上讲话时,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向台湾省和台北市国民党当局领导人发出邀请,请他们到福建省和福州市来看一看,坐下来谈一谈,政协福建省委员会也向台湾各界人士发出倡议,共同为促进“三通”和进行经济科学文化交流,共谋海峡两岸经济繁荣,骨肉同胞早日团聚做贡献。
  1981年,省委根据当时的对台工作特点,提出沿海地、县、公社要把对台湾渔民工作列为重要任务。要教育和发动福建沿海渔民,利用同台湾渔民接触的机会,宣传中共对台政策,实事求是地宣传社会主义建设新貌,并做好海上反“心战”的工作。省委鼓励和支持福建省渔民为台湾渔民做好接待工作,并要求对已建立的三沙、平潭、惠安和东山4个台湾渔民接待站要做好整顿工作,抓紧进行省内其他台湾渔民接待站的基建工作,积极进行沿海的对台贸易。
  这一年,省委还指示继续促进海峡两岸人员交往,沟通联系。要高举爱国统一旗帜,团结争取一切爱国的、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们,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共同为完成统一祖国而努力奋斗。对于辗转回来探亲、旅游、回归定居的,不论他们过去有过什么罪恶,都本着“爱国一家”、“既往不咎”的原则,以礼相待,多做工作,促进交往,沟通联系,消除顾虑,增进感情。要做台湾上层人员的工作,也要做广大人民特别是台湾青年一代的工作。对受“台独”思想影响或对统一怀有疑虑的人,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加强他们的祖国观念,绝不要把他们同“台独”分子混同起来。
  1983年,省委要求认真做好来闽台胞的接待、服务工作,接待台湾各界同胞,要坚持以政治接待为主,切实把接待工作同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回省定居台胞的工作,要在妥善安置之后加强对定居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他们在对台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和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在省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加上台湾当局于1987年11月也解除民众赴大陆探亲的禁令,来闽台胞人数逐年增多。1979年前仅2007人次,1981年3495人次,1982年4871人次,1983年6748人次,1984年9567人次,1985年11622人次,1986年9380人次,1987年9753人次,1988年135000人次,1989年176391人次,1990年285629人次。来闽的台胞也已从过去的单纯探亲,发展到寻根访祖,进香朝圣,投资贸易和进行各项交流。不少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造诣的台湾知名人士也纷纷来闽访问考察。台湾上层人士络绎不绝往返于闽台之间,促进了闽台关系的良性发展。
  自1988年开始,一些台属自发地组织联谊组织,至1990年底,全省各地县以上已成立台属联谊会48个,他们处理和解决了不少官方尚难解决的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并筹集资金、设备,创办了台属企业。
  1990年全省开展各类闽台交流活动130多场次,参加交流的台湾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达3000多人次。
  (四)加强经贸合作
  闽台经贸合作有利于促进福建省经济的发展,是福建省的优势也是机遇,对于和平统一祖国更是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紧紧把握这一重要有利时机,千方百计发展闽台经贸。
  1.直接贸易
  省委于1985年专门研究开展对台直接贸易问题,转发福建省开展对台直接贸易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对对台直接贸易的方针、政策及要求等作了明确指示。省委强调:要加强对台贸易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为统一领导,加强协调,决定成立福建省对台直接贸易协调小组,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对台贸易工作。并在省经贸委内设对台贸易管理处,作为协调小组具体办事机构。并决定开辟霞浦(三沙),连江(筱埕)、福州(马尾)、平潭(东澳、东甲)、莆田(秀屿)、惠安(崇武)、泉州(前埔)、漳浦(旧镇)、东山(城关)和厦门(沙坡尾)等港口为对台直接贸易成交口岸。
  2.小额贸易
  从1981年起,省委对对台小额贸易工作抓得很紧,1984年,省委决定实行两利的原则,福建出售的产品价格不能高于香港市场;贸易的手续要简化,办事效率要提高。对台小额贸易在规定的数额内不征调节税;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属于特殊对象的对台贸易,以购买台湾的先进设备和优良种籽、种畜、种苗等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调节税。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1981年后,福建沿海先后设立20多家对台贸易公司,发展直接小额贸易,同时通过香港进行转口贸易。
  3.吸引台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吸引台资以发展经济。1985年前,全省批准成立台资企业22家,台资金额655.7万美元;1986年批准50家,金额5000万美元;1987年批准186家,金额1.32亿美元;1988年批准180家,金额1.43亿美元;1989年5月国务院批准在厦门杏林、海沧和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进一步为闽台扩大交往进行经贸合作创造条件,仅这年全省就批准259家台资企业,台资金额达5.4亿美元,占全省外资金额的59.3%,居全国第一位;1990年批准380家,金额4.6亿美元。
  1990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视察厦门海沧等地,与部分台商和“三资”企业代表座谈,强调要利用福建的天时、地利、人和优势,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推进对台经济合作。4月,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李鹏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外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