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1月,省委召开省、地、县三级干部会议,检查农村工作中“左”的错误,作出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八条补充规定,旨在纠正仍然存在的“急于过渡”的“左”倾思想,制止盲目发展社有经济,巩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实施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保护生产队的小部分所有制;重申不得无偿调用社、队和社员的劳力、财物,退赔无偿平调农村集体和个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此后两年全省退赔农村平调的支出达5605万元。补充规定虽然强调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规定供给部分不得超过30%,但又规定供给部分不得少于20%;虽然决定恢复社员自留地,但又规定社员自留地不得超过4分;虽然规定公共食堂规模不宜太大,但仍决定继续办农村公共食堂。鉴于纠“左”措施还不够彻底,1961年夏季,省委又修正了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停办农村公共食堂,取消仍然保留的部分供给制,实行评工记分,付予报酬。
1961年8月,省委提出在人多地少地区的社员自留地一般应占耕地的10%,土地特少的还可多于10%,沿海每人可达1分地左右,山区每人可达2分地左右。(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在人多地少地区社员自留地可达10%的通知》,1961年8月。)秋季,省委第一书记叶飞到莆田等地调查研究后,根据群众的愿望,提出“一人一分自留地,冬季自由种一季”的设想。经省委研究后,正式作出决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可占生产队耕地的7%,每人应有1分自留地。实施后,全省社员共有150万亩自留地,占耕地面积8%。省委还决定当年冬种每户社员可向生产队借种1亩地,有条件的每户可以超过1亩,收获归社员个人所有。这个措施鼓励了社员生产积极性,恢复、发展生产,渡过生活难关。次年上半年,省委再次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全省除极少数人民公社外,都相继改变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
1962年10月,省委作出《关于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十五个问题的决定》,要求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援农业,恢复发展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坚决制止从农业生产第一线抽调劳动力,进一步解决农业问题。全省从各方面精简和压缩人员,前后3年,共动员53.6万名来自农村的工业企业职工和城镇人口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减少粮食征购,减轻农民负担。1962年,在1961年减少征购2亿斤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征购任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和奖励的办法;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活跃农村经济。
这些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开始扭转连年粮食产量下降的局面。农民负担减轻,并从自留地获取粮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严重缺粮的情况。农业调整措施稳定了整个经济局面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