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转额征税
  

  (一)营业税
  民国20年,闽侯县开征3种营业税:一是旧式营业税(牙税、当税和炉税);二是普通营业税,即工商、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行业,计营业税种类19种;三是特种营业税,其种类有竹、木、纸、笋、糖类、海味、茶叶、牲畜、油类、果类等。民国31年,营业税由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接管。民国35年,营业税移交省财政厅,由各县税捐征收处经征。民国36年,通货膨胀加剧,营业税随物价高涨而不断调高。民国38年,实行认额摊派,变成派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是根据工商盈利单位的营业额所课征的工商业税中的一种税。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公用事业、出版社、娱乐业、加工修理业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经营上项业务的,也是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税目共有11个,税率是:商业零售3%;商品批发10%;交通运输3%~15%;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政电信3%;出版3%;公用事业3%;娱乐业3%~10%;服务业3%~10%;临时经营5%~10%。1950年,全县工商业户1805家,征收营业税(包括固定工商税)计60.58万元。后这种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税。
  1956年,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营业额的税率规定为:凡依据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即一般贩卖业)一律按3%计征;一般服务性的行业(如理发、修理、浴室、旅店、洗染及饮食业等)按3%税率计征,至于婚丧服务、介绍服务等行业则按5%计征;接受国、合委托代购、代销所得手续费收益,按7%税率计征。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纳税起征点,规定为: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代购、代销手续费,收益不满40元者,不征工商业税。
  1957年11月,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税额起征点,营业收入额由每月90元降为60元。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凡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它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税目有11个,其税率如:商业零售3%;商业批发10%;交通运输3%~15%;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政电信3%;公用事业3%;娱乐业3%~10%;临时经营5%~10%。1984~1993年,营业税共征7670.6万元。
  (二)货物税
  是向农民群众生产的产品进行征收税款的一种。建国初期,根据群众大量生产土黄酒和板糖的情况,特立一种税种。民国35年,开始征收货物税,经征品种14项。1949年,增至27项。同年,全县生产土黄酒厂商有201家,生产土黄酒89.02万斤。另外板糖主要产区六区(建新)凤岗里和新洲(后改为十三区)、七区(甘蔗)等,年产蔗糖40.43万斤,尚有水产品年产18万斤,竹木年产81.02万根,植物油年产11.61万斤,还有菸丝、锡箔、麦粉等,以及迷信品类、烟花爆竹类、饮食品类、罐头奶品等。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货物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按省制定的税目分为烟、日用品等10大类、57个项目、1136个品种。当年全县完成货物税收金额12.24万元。1952年底,修订货物税,改为36项174个品目,实行认价征收,以税率直接乘应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1957年,农业社及个体经营砖瓦,货物税改按出厂征收。1958年税制改革,将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1~1958年,共征收税款691.85万元。
  (三)工商统一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和印花税等合并,改称工商统一税。凡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义务纳税人。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取消工商统一税。1958~1972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统一税6622.19万元。
  (四)工商税
  工商税是1973年税政改革时,由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组成的一个税种。工商税共设44个税目、82种税率、17个税级,最高税率为66%(烟),最低税率3%(菜牛、羊)。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取消工商税,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将其析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等4种。1973~1984年,9年共征工商税8705.6万元。
  (五)增值税
  1979年,闽侯县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公司或行业进行增值税征收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1984年在试行基础上增加税目、调整税率。1988年,增值税征收范围共30个目、125个子目。1979~1993年增值税共征收1.46亿元。
  (六)产品税
  闽侯县于1984年开征。产品税按产品销售收入额计征,采用一次课税制,税目税率划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分。工业品共24类260个税目,农产品1类共10个税目。1984~1993年,全县共征收产品税3493.09万元。
  (七)交易税
  交易税起源于民国24年,规定在交易场所买卖有价证券和货物,都征收交易税。
  新中国成立后,闽侯县于1961年正式开征交易税,征税范围经两次调整后定为肉类、水产、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4类。1961~1993年计征交易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