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 资
  

  (一)工资种类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南下干部、原地下党工作干部及部分新参加的青年实行供给制,即给干部伙食、被服、鞋帽、生活日用品及每人每月4两黄烟,约0.5公斤猪肉价值的津贴(零用钱)。女干部另加卫生费。1949年,全县供给制337人,对留用原职人员及中小学教职人员则发给生活维持费。1950年6月,政务院规定,依据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历史,伙食待遇分大灶、中灶、小灶三种。正副县级及轻伤病员享受中灶,中灶菜金为大灶菜金的2.5倍。区科级及以下干部一律享受大灶。大灶每天菜金约0.5公斤大米,粮食每天0.75公斤大米,如有节余可转为菜金,其它如服装、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全部由公家供给,没有层别。1951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包干制个人供应内容与供给制相同,不同的是除吃饭外,不再发给个人衣物与日用品等,而全部计算在包干费内。1952年后,机关工作人员开始评定级别,按每人的工资级别、工作年限确定工资分,使职工所领的工资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勤杂人员、一般干部、区干部、县干部每月所领工资分分别为85~130分、150~210分、230~310分、348~432分。每个工资分与几种物资比值是:1个工资分含粮食(大米)0.8市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两。1955年,全县取消供给制和工资分,实行全国统一货币工资。县一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在14~30级之间,标准依次分别为18~106元17个等次,另按标准工资15%享受物价补贴。1956年4月,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取消物价补贴,新标准将全国分为11种类区,闽侯县按七类区标准执行,级别在14~29级之间,依次为141.5~26元16个级别。全县行政、司法、检察、党群机关共589人参加工改。是年秋,中、小学教职员工实行工资改革,根据学历、文化、教龄、工作量重新评议定级。这种工资制度一直沿用至1984年。
  (二)工资改革
  1985年,国家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把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标准工资又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教师另加教龄补贴、护士另加护龄补贴),基础工资一律按40元标准。全县参加工改的111单位6445人,每人每月平均增资15~20元。1993年10月,全县又一次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结合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实行以职务级别工资为核心的工资制度。对党政机关,根据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的特点,实行五种类别的工资制。此次参加工改的行政、事业单位355个10988人(含离退休),全县月增资总额为1396580元。人均增资127.1元。其中,县行政、事业单位有236个4835人,月增资64.28万元,人均129.2元;属乡、镇财政负担的119个单位6153人,月增资771760元,人均125.4元。
  (三)工资调整
  除以上重大工资改革外,全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从1952年定职评级到1993年,先后进行多次调整:
  1953年,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调整行政21级以下干部工资,升级面为8%,有48人增加1级工资。
  1954年,全县调整工资。调升面达75%,有261人增加1级工资。
  1963年,对工资较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调资,调升面45%,其中机关调升面6.5%,共有468人升级,月平均工资从52.86增至56.2元。
  1978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调资,调升面2%。
  1979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调资,调升面40%,共有2311人调升1级工资。
  1981年,全县教育系统符合调资条件的,在1979年调资一级的基础上再调1级工资,共有142人再升1级。
  1982年,进行一次普遍调整,全县行政事业干部共有5859人调高1级工资。
  除此之外,自1983年始,每年按上级分配指标,给极少数成绩优异的干部奖励1级工资的有152人。1984年,根据闽政(83)78号文件,工作在一线的农村科技人员向上浮动1级工资。1992年,大湖、洋里、廷坪山区干部享受浮动1级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