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婚年龄
  

  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增加丁税和劳役,均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规定人们早婚早育。汉朝规定“女子15岁以上至30岁不嫁,五算(即征收相当于一般人5倍的丁赋)罚之。”宋至清朝廷规定“男16、女14为嫁娶之期”。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在《民法》中才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不得结婚,将婚龄提高了两岁。民国26年罗源、闽清两县实地调查,男子初婚年龄多集中于18~24岁,女子多集中于15~20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罗源为18.1岁,闽清为18.4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必须年满20周岁、女必须年满18周岁方可结婚。1963年,福州(市区)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宣传男28周岁、女25周岁为结婚年龄,动员青年男女实行晚婚。198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福州市区提倡的晚婚年龄也相应改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1982年,福州市女性初婚年龄,平均为21.2岁。
  

 表1-4-33

  1970~1982年福州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情况表

单位:岁

年 份

平均年龄

其  中

年 份

平均年龄

其  中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1970

19.3

21.7

18.4

1972

19.5

22.7

18.8

1971

19.2

21.8

18.6

1973

19.8

23.0

19.1

 续表

年 份

平均年龄

其  中

年 份

平均年龄

其  中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1974

19.9

22.7

19.3

1979

21.6

25.0

20.6

1975

20.3

23.1

19.6

1980

21.6

24.9

20.5

1976

20.7

23.8

19.9

1981

21.3

24.6

20.2

1977

20.9

24.1

20.2

1982

21.2

24.5

20.0

1978

21.4

24.7

20.5